上饶市婺源县社区服刑人员江某某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被撤销缓刑案
- 案例时间:2018-12-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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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XSJXH1546052887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江某某,男,1969年8月24日出生,居住地婺源县秋口镇林场苗圃工区18-21号,户籍江西省婺源县秋口镇。因犯危险驾驶罪经婺源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12日以(2018)赣1130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在缓刑考验期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期限自2018年1月25日至2018年5月24日。
【事实认定情况】
2018年4月25日,仍处于缓刑期间的江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被江湾交警中队查获,并于当天被婺源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三日。
【建议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婺源县司法局于2018年5月14日以《(2018)婺司矫字009号撤销缓刑建议书》依法向婺源县人民法院建议对社区服刑人员江某某撤销缓刑。
【收监实施情况】
2018年5月18日,婺源县人民法院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江某某收监执行刑罚。
【小结】
江某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如放任不管,将破坏社区矫正工作的严谨性、连续性和完整性,弱化矫正人员服刑意识,更会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造成负面影响。鉴于此,为进一步整顿社区矫正监管秩序,加大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管理力度,在屡次教育不改的情况下,秋口司法所及时向县司法局报告,经我局批准,报请县人民法院做出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决定,以进一步规范社区服刑人员管理秩 序,以儆效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