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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宣告缓刑社区服刑人员杨某某被撤销缓刑案例

  • 案例时间:2019-01-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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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ZSJXH1545967326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杨某某,男,1998年8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2018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3月27日起至2018年9月26日止。2018年4月12日,杨某某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对其进行社区矫正。

【事实认定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司法所在走访过程中了解到杨某某因没有经济来源,在当地生活困难。司法所工作人员考虑到其实际情况,为其申请了最低生活保障。但杨某某对社区矫正存在抵触情绪,有时不服从司法所的监督管理。2018年5月6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到杨某某家走访时发现,杨某某已于2018年5月4日私自离开毕节市去外地。

(二)调查取证情况。

2018年5月4日,司法所工作人员与杨某某电话联系,其向工作人员汇报了近期情况。2018年5月6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到杨某某家进行走访,杨某某爷爷告知杨某某已于5月4日外出,至今未归。司法所工作人员立即进行查找,先后联系其姑姑和其叔叔,请他们联系杨某某,但也无法联系其本人。由于杨某某电话一直关机,司法所工作人员也无法联系到杨某某。司法所通过派出所查找,也没有结果。6月4日,司法所对其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收集固定了有关证据。

【建议情况】

(一)按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6月5日,司法所向七星关区司法局提交了《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区司法局社矫股负责人和主管局长逐级审核同意,通过会议研究,2018年6月5日,七星关区司法局依法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提交《撤销缓刑建议书》。

(二)2018年6月12日,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杨某某缓刑,执行原判决拘役三个月。

(三)七星关区司法局提请撤销缓刑的过程中自觉接受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的监督。七星关区司法局撤销缓刑的建议书和晋江市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和七星关区公安局。

【收监实施情况】

(一)实施收监具体过程。

2018年6月12日,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作出撤销缓刑裁定。2018年7月,杨某某在某小区被福建省晋江市公安机关抓获。

(二)收监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七星关区司法局在收到法院送达的收监执行决定书后当即将副本送达区人民检察院,并将杨某某被晋江市公安机关抓捕的情况书面通报人民检察院,自觉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

(三)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司法所多次在社区服刑人员集中学习时,以此案例开展警示教育,让社区服刑人员谈看法,谈体会。社区服刑人员表示:通过真实发生在身边的案例,明白了在社区矫正期间要严格遵守各项规定,认真接受司法所的监督管理。

【小结】

在本案例中,对于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工作人员认真走访调查,及时收集固定证据,依法提请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自觉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通过严格执法有力维护了社区矫正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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