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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刑人员汪某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 案例时间:2018-12-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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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NXSJXH1545963554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汪某,男,2002年8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湖南省新化县。2017年12月,因犯抢劫罪被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判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三千元,缓刑考验期自 2018年2月12日起至2020年2月11日止。2018年3月12日,汪某到新化县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事实认定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汪某入矫以来,明显不服从司法所的管理。2018年3月17日,汪某未经请假私自外出,违反了《湖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经新化县社区矫正局研究决定,给予警告一次。2018年3月21日,汪某又无故不参加司法所组织的集中教育,违反了《湖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经新化县社区矫正局研究决定,给予警告一次。2018年8月9日,汪某不按规定时间到县司法局报到及佩戴电子腕带,违反了《湖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经新化县社区矫正局研究决定,给予警告一次。

2018年8月10日,汪某未经批准私自外出新化到长沙,期间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与其联系,其均不接电话,至2018年8月16日,汪某依旧未回新化,脱管六日。司法所考虑其系未成年人,以教育感化为主,暂未启动收监程序并对其进行教育谈话;2018年10月12日,汪某请假三天外出新化探望其外婆,2018年10月15日,汪某逾期未归,直至2018年10月18日,汪某才到司法所销假。期间,汪某无故不参加司法所组织的公益劳动及学习教育。综上,汪某系受到三次警告后仍不改正。

(二)调查取证情况

1、2018年3月20日、3月23日、8月14日,新化县司法局对汪某作出的三份警告决定书,证明汪某因违反社区矫正规定受到三次警告。

2、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通过调取电子监管记录、通话记录、文书台账,制作调查笔录等方式收集了汪某在受到三次警告处分后仍不改正的证据材料。

【建议情况】

(一)提请撤销缓刑建议

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湖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七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2018年10月22日,经司法所和新化县司法局两级奖惩评议,作出了建议撤销社区服刑人员汪某缓刑的建议。同日,新化县司法局向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送达了收监执行建议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提请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新化县司法局提请收监执行过程中自觉接受新化县人民检察院监督。提请收监执行文书同时抄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全程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

(三)社区矫正决定机关依法作出撤销缓刑裁定的情况

2018年12月10日,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对汪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的执行部分,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收监实施情况】

(一)实施收监具体过程

2018年12月19日,新化县司法局工作人员将罪犯汪某送到娄底市看守所,在办理有关移交手续后,依法将其收监执行。

(二)收监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收监执行过程中,新化县人民检察院监所科进行全程监督和指导,新化县社区矫正局在每一个工作阶段均及时向新化县人民检察院反馈情况。

【小结】

未成年人的心智尚不成熟,对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重在教育、感化和挽救,但是不能因为社区服刑人员未成年而放低标准和要求,一味地放纵他们触犯法律的底线。本案中,新化县司法局对汪某提请撤销缓刑收监执行,既是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尤其是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一次很好的警示教育,也有力地维护了社区矫正的严肃性和法律的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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