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毛集实验区社区服刑人员岳某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 案例时间:2019-01-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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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AHSJXH1545613689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岳某,女,1989年10月出生,户籍地为安徽省淮南市毛集实验区,居住地为上海市浦东新区。2012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自2012年7月10日起至2015年7月9日止。2012年7月11日,岳某到毛集实验区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事实认定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岳某在社区服刑期间,接受矫正意识较差,多次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2014年7月4日,岳某未向司法所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开户籍地,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电话催促,要求其立即返回,但岳某不予理睬、迟迟不归。司法所工作人员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并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向区司法局提请,经区司法局核实审批,给予岳某警告处罚一次。但时隔不久,2014年7月14日至17日,司法所多次电话联系岳某,要求其到司法所参加18日集中教育学习,岳某始终不愿参加,并无故不按时到司法所报到。对此,司法所工作人员在多次教育无果的情况下,再次向区司法局提请给予岳某警告处分,最终,岳某在一个月内先后受到两次警告,当司法所工作人员向其送达警告书时,始终无法取得联系,其家人、朋友均不知其行踪,岳某处于脱管状态。
(二)调查取证情况
针对岳某多次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的行为,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认真细致的进行了调查核实,调取定位系统中岳某越界记录,收集整理了岳某未参加社区服务、教育学习活动登记表、警告决定书及相关会议讨论记录等事实证明材料,认定岳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社区矫正监管制度,符合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规定。
【建议情况】
(一)提请撤销缓刑建议
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安徽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之规定,司法所向区司法局填报《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2014年8月1日,区司法局在前期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召开会议,经过集体评议,决定对岳某提请撤销缓刑收监执行。2014年8月5日,区司法局依法向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提请撤销岳某缓刑收监执行建议书。
(二)提请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区司法局提请撤销缓刑过程中自觉接受凤台县人民检察院(凤台县检察院管辖毛集实验区)的监督,及时将撤销缓刑的建议书抄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三)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决定的情况
2014年8月18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对岳某的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决有期徒刑三年。
【收监实施情况】
(一)实施收监具体过程
岳某在被撤销缓刑前处于脱管状态,毛集区司法局虽然通过多种途径查找,但始终无法得知其行踪。区司法局收到上海市松江区法院对岳某撤销缓刑裁定书后,立即协调毛集区公安分局,将岳某列入公安机关网上追逃对象。2015年9月17日,岳某在上海市被公安民警抓获,并押送至淮南市看守所。
(二)收监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实施收监过程中,毛集实验区自觉接受凤台县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派人随同毛集实验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全程参与对岳某的收监执行过程,并将岳某从淮南市看守所移送至阜阳监狱执行。
(三)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
毛集实验区司法局利用岳某收监执行案件,组织召开全区社区服刑人员集中教育大会,讲明岳某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不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管理,最终被收监执行是其咎由自取,要求全体社区服刑人员引以为戒,遵纪守法,积极接受矫正,顺利回归社会,达到了很好的警示教育效果。
【小结】
此案例中的岳某法律意识淡薄,服刑意识较差,经常出现违反监管纪律的行为,逃避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最终被依法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像岳某这样不服从管理的社区人员,司法行政机关要在加强教育矫正的同时,严格加强监督管理,对于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的,及时收集相关证据,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切实维护法律执行的公平、公正,维护刑罚执行的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