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社区服刑人员李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撤销缓刑案例
- 案例时间:2019-01-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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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BSJXH1545204062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李某,男,1994年10月16日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2017年5月18日,李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6月20日起至2018年6月19日止。2017年7月10日,李某到曹妃甸区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管理。
李某为独生子,未婚,无业。李某父亲在市区打工,母亲在当地服装加工企业上班,家庭经济条件一般。李某有吸毒史,曾于2016年3月11日因吸毒被曹妃甸区公安局行政拘留,2016年3月16日被曹妃甸区公安局社区戒毒,本次犯罪时仍处于社区戒毒期内。李某平时一贯对自己要求不严,多与社会闲杂青年来往,此次犯罪后,毫无悔改表现。
李某社区服刑人员报到告知书规定的报到时间为2017年6月20日,而李某到司法所的实际报到时间为2017年7月10日,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李某于报到当天被给予警告处分一次。
【事实认定情况】
李某于2017年12月13日16时许,在曹妃甸唐海镇某小区吸食冰毒,被曹妃甸区公安局抓获,经检测,其冰毒尿液检测结果为阳性。李某于2017年12月14日被曹妃甸区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自2017年12月14日起至2019年12月14日止),并于处罚当日被送往唐山市第一强制隔离戒毒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及唐山市综治办、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关于贯彻落实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之规定,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调查核实了社区服刑人员李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况,依法、及时、全面地收集有关证明材料,认定其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事实。
【建议情况】
2017年12月21日,司法所向曹妃甸区司法局提交了《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曹妃甸区司法局收到司法所撤销缓刑建议后,进一步核实了相关情况和事实,经区司法局矫正帮教科科长、主管局长逐级审核同意,并经集体研究通过后,于2017年12月22日依法向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交(2017)唐曹矫字第1号《撤销缓刑建议书》,建议撤销李某缓刑,同时抄送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
2017年12月22日,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做出同意曹妃甸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李某撤销缓刑的检查意见。
2018年1月4日,曹妃甸区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李某缓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
曹妃甸区司法局提请撤销缓刑过程中自觉接受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监督。曹妃甸区司法局将撤销缓刑的建议书和曹妃甸区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和曹妃甸区公安局,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查阅了有关案卷,并向司法所所长和矫正帮教科长了解了有关情况。
【收监实施情况】
曹妃甸区司法局收到法院的裁定书后,于2018年1月9日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李某实施收监。司法局、司法所工作人员在派出所民警的协助下,将李某从唐山市第一强制隔离戒毒所提出,经入所前体检后将其送交至曹妃甸区看守所,由看守所统一送往冀东监狱执行原判刑期。实施收监过程中,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全程参与,对收监执行全过程进行监督。
曹妃甸区司法局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警示教育,讲明李某严重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违反法律法规,被收监执行是其咎由自取的结果,警示其他社区服刑人员要吸取李某的教训,严格遵守法律法律和社区矫正各项管理规定。
【小结】
本案例有如下特点:一是李某入矫前正在进行社区戒毒,经司法所多次教育,仍然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吸食冰毒,受到强制隔离戒毒处罚,并被收监执行;二是收监执行过程中,由公安机关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将李某从强制隔离戒毒所送往看守所,再由看守所送其到监狱执行原判刑期。李某在监狱执行完原判刑期后,仍须到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剩余的强制隔离戒毒期。
社区服刑人员李某因未按时入矫,已受到一次警告处分,且李某在矫正期间仍不能严格要求自己,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吸食毒品,最终被收监执行。在对这类人员进行监管时,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必须牢固树立证据意识,收集整理社区服刑人员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证据、日常奖惩情况、走访谈话笔录等相关材料,及时启动收监执行程序,防止其再次危害社会,维护法律的权威和严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