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 > 社区矫正工作

社区服刑人员龙某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案例

  • 案例时间:2018-12-10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CQSJXH1544430098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龙某,男,1997年4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重庆市彭水县某街道。2016年12月6日,重庆市彭水县人民法院以聚众斗殴罪判处龙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12月20日起至2019年12月19日止。2016年12月24日,龙某到彭水县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日常管理。

在执行社区矫正初期,龙某表现尚可,遵守社区矫正各项监管规定。但随着时间推移,其对法律法规的漠视态度逐渐显露,出现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情况,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等情况。司法所按照考核规定对其违规行为进行了扣分和批评教育,龙某口头表示一定遵守监管规定,但事后依旧我行我素。

【事实认定情况】

(一)2018年6月15日,龙某未按时参加司法所组织的集中学习,司法所工作人员联系龙某未果后,电话联系其父亲,了解到龙某因吸毒被派出所民警抓获,司法所立即将情况报告彭水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局,彭水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局联系彭水县公安局得知:2018年6月14日,社区服刑人员龙某在家中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抓获,经对其尿样作甲基苯胺检测,结果呈阳性。并查明其曾于2016年8月10日吸毒被彭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责令社区戒毒3年。龙某在社区戒毒期间,再次吸毒,被公安机关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两年,期限为2018年6月20日至2020年6月19日。

(二)根据有关法律、《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重庆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的规定,司法所工作人员调查核实了龙某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的相关情况,依法、及时、全面地收集了彭水县公安局出具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及涪陵强制隔离戒毒所出具的《强制隔离戒毒执行回执》等相关证明材料,认定龙某有违法违规行为且己达到收监执行条件的事实。

【建议情况】

(一)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和《重庆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第五款的规定,司法所向彭水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局建议提请法院撤销龙某缓刑,上报了《撤销缓刑审核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彭水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局经过会议集体研究,报经主管局长审核同意,于2018年6月26日依法向彭水县人民法院提请撤销社区服刑人员龙某缓刑、收监执行。

(二)2018年7月3日,彭水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龙某缓刑,对龙某执行原判决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于2018年7月5日开具了收监执行通知书。

(三)彭水县司法局提请撤销缓刑过程中自觉接受彭水县人民检察院监督。彭水县司法局撤销缓刑的建议书和彭水县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均抄送了彭水县人民检察院和彭水县公安局。彭水县人民检察院查阅了相关案卷,并向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局和司法所了解了有关情况。

【收监实施情况】

(一)2018年7月5日,彭水县司法局收到彭水县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后,在彭水县公安局的协助下,到涪陵强制隔离戒毒所将龙某从戒毒所提出,送交涪陵监狱执行监禁刑罚。

(二)执行收监过程中,彭水县人民检察院进行了全程监督。

(三)龙某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之后,彭水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局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受到教育和震慑,纷纷表示要引以为戒,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监管规定,自觉服从教育管理,警示教育起到了明显效果。

【小结】

社区矫正工作是严肃的刑罚执行工作,相关规定不允许搞变通、做选择。龙某在社区矫正期间,思想上不重视,不能很好约束自己,无视社区矫正相关规定,放任自流,终食恶果。此次对龙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维护了法律尊严,对保障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具有重大意义,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起到了警示作用。

相关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