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案
- 案例时间:2018-12-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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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XJLGLD1535690534
- 案例类型:律师代理、辩护成功的诉讼案例
王父和唐母生育四子女,王大、王二、王三、王四。自1994年起,王父到XQ县开荒种地,王大应王父的请求,陆续用电汇、现金等方式给王父支付土地投资款。2001年,王父将其拥有的920亩土地中的150亩地交由王大夫妇开垦管理,此后王大一直在开垦管理这150亩土地,并缴纳土地管理费。2007年,王二向Q县农信社借款25万元,到期未能偿还,Q县农信社对王二提起诉讼,王大向担保公司借款帮助王二偿还了上述借款,Q县农信社撤销了对王二的起诉。
2008年,王二私自将土地使用证办至自己名下,王父将王二起诉至法院,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王二协助王父将土地使用证变更至王父名下。后王二不履行调解协议,王父申请执行,该土地使用证在Q县法院的协助下变更至王父名下。
2010年4月,王父立约出具了《农场土地分配合约》,主要有五个内容:1、王大从1994年开始就以资金方式向农场投资;2、王父将其拥有土地中的150亩交由王大开垦管理;3、承认王大曾在2010年归还Q县农信社的贷款25万元;4、王大为王父一直处于高额借款的处境,为弥补王大,王父将名下部分土地过户给王大;5、若王父违约,将承担王大代他偿还的30万的30%的违约金及利息。后王父没有履行《农场土地分配合约》。
2010年11月王父以其土地抵押、以王四名义向Q县农行借款65万元。2012年,65万元借款快到期,王四、王父无力偿还,王父请求王大帮助偿还。后王父与王大签订《土地转让协议》,约定:若王大代为偿还65万贷款本金及利息后,其自愿将Q县土地350亩土地过户给王大,并约定王大代其还款后当天就和他办理过户350亩土地手续。
2012年7月开始,王大分12次付款给Q县农行。同年11月,王大代为还完了65万本金及利息。同时,王大、王父双方就之前的约定到Q县公证处签订了《协议书》并进行公证。公证做完当天,农行按照公证的《协议书》约定,将《土地他项权证》原件交由王大。
协议签订后,王大按照协议约定代王父支付了农行借款本金及利息。但王父未按约履行土地过户义务。王大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
【代理意见】
一、原告王大、被告王父的《协议书》有效。《协议书》经过Q县公证处公证,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有效。且被告王父在2012年出具《土地转让协议》也证实,在原被告双方签订2012年的《协议书》之前,被告就在《土地转让协议》中约定了原告代被告归还农业银行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将名下350亩土地过户给原告等事项及事情经过,该份协议上有证明人王二、王三的签字。原告提供的证据《用地范围略图》,上面被告清楚的将要过户给原告的350亩土地的位置进行了标明。以上两份证据证实了被告完全知晓此事全部经过,均是被告自愿。
二、原告按2012年签订的《协议书》完全履行了义务,即自1994起原告先后给被告投资80万元和代被告偿还农行借款本金65万元及利息。以上有4份家书、31张《银行电汇凭证》以及《土地他项权利证》、12张中国农业银行《个人还款凭证》等相关证据。
三、原、被告于2012年签订的《协议书》,并不侵犯他人的权益。被告是本案所涉土地的使用权人,有权对其土地进行处分。原告一直对被告的土地进行投资,参与开发。
四、被告不履行《协议书》义务,致使原告背负巨额债务,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原告为了家人在某投资担保公司借款80万元,为被告王父偿还了65万元的借款及利息,完全履行了2012年与被告在公证处签订的《协议书》义务,被告至今没有履约,原告背负巨额债务。
综上,原、被告于2012年签订的《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有效。原告按《协议书》为被告王父偿还了65万元的借款及利息,完全履行了协议义务,被告应将350亩地过户在原告名下。
【判决结果】
一、判令原告王大与被告王父于2012年签订的《协议书》有效;
二、被告王父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350亩土地过户给原告王大。
【裁判文书】
本院认为,原告王大与被告王父2012年11月22日的签订《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协议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且经公证机关公证,应认定为有效。双方应按照协议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原告按照协议履行了代被告偿还银行借款本金65万元及利息,被告未按约协助原告办理土地变更手续,属违约。现原告请求确认原、被告于2012年11月22日的签订《协议书》有效,并要求被告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将其名下350亩土地过户给原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案例评析】
本案历经五年之久,经过反复的开庭、调查取证最终做出判决,本案争议焦点是“转让协议”,即,转让协议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应当按照协议履行义务。本案中,原告王大与被告王父在Q县公证处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并进行了公证,该《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该协议应当为有效的协议。
【结语和建议】
本案是多重法律关系交错的案件,案件涉及婚姻家庭之间的法律关系、涉及公证书的制作与撤销的法律关系,涉及土地所有权分割和确认的法律关系等,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发回重审、重审一审,撤销之诉等十余个程序,涉及《土地管理法》、《民法通则》、《公证法》、《婚姻家庭法》、《合同法》等数个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