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 > 社区矫正工作

社区服刑人员马某被决定收监执行

  • 案例时间:2018-12-10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TJSJXH1544427469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马某,女,1990年8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天津市静海区。2017年5月5日,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马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由于马某在被交付执行时检查出怀孕,正处于妊娠期,2017年7月10日,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作出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对马某暂予监外执行。2017年7月13日,马某自行到天津市静海区司法局报到,由当地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事实认定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马某未婚,来到司法所时已有孕3个月。自入矫以来,马某一直按规定报到和提交孕检材料。2018年1月马某称预产期到了向司法所请假待产。2018年2月马某正常来所里报到,司法所工作人员告知其提交孩子的出生证明,马某说她和男友只是办了婚礼,还没有领结婚证,所以无法办理孩子的出生证明。司法所工作人员让其提交其他能证明孩子已经出生的材料,马某于2018年3月提交了其在河北省青县人民医院生孩子的病历复印件,病历信息完整。为了核实孩子已经出生的情况,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联系马某以及马某的母亲,表示想看看孩子,了解孩子的近况,马某与其母亲对孩子的情况说法含糊、前后不一,引起了司法所工作人员的怀疑。在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反复催问下,马某的母亲才告知司法所称马某的孩子并没有出生,在孩子8个多月的时候做的引产手术,而且没有保留相关的证明材料。马某交待:之所以做引产是因为怀孕期间与其男友经常吵架,不想给他生孩子了,而且自己还抽烟喝酒,也怕对孩子有不好的影响。引产后考虑到自己的父亲半身不遂,母亲年事已高,想在家照顾父母,所以就提交了一份假的孩子出生的病历想蒙混过关。

(二)调查取证情况

司法所在了解了马某做引产的情况后,及时搜集整理了相关的证据材料,并带领马某到天津市静海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分中心检查其是否再次怀孕,医院出具了“尿HCG(—),未孕”的诊断证明书。司法所及时将相关证据材料和马某未孕的诊断证明书一并上报静海区司法局。

【建议情况】

(一)提请收监执行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马某因实施引产手术,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不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司法所向静海区司法局提交了《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由区司法局社矫科科长、司法局分管局长逐级审核同意,经过会议研究决定,2018年5月10日,静海区司法局依法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提交了《收监执行建议书》。              

(二)提请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静海区司法局在提请收监执行的过程中自觉接受静海区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及时将事件进展情况反馈静海区人民检察院。静海区司法局将收监执行建议书抄送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和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

(三)社区矫正决定机关依法作出收监执行决定的情况

2018年6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认定马某已不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对其作出收监执行的决定。

【收监实施情况】

(一)实施收监具体过程

为了确保对收监工作顺利进行,静海区司法局要求司法所随时掌握马某的行踪动向,2018年6月,静海区司法局收到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收监决定书后,在派出所民警的协助下,会同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马某实施收监,及时将其送交看守所。

(二)收监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实施收监过程中,静海区人民检察院会同静海区司法局到司法所监督了有关情况。  

(三)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马某被收监执行以后,司法所组织辖区内所有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一次警示教育专题会,将马某的情况予以通报,借以警示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主动报告个人情况,自觉接受教育矫正。

【小结】

马某因审理期间正处于妊娠期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但是马某无视法律规定,实施引产后不及时报告,还编造各种谎言及材料欺骗司法行政机关,试图逃避法律制裁,这反映出马某在刑意识不强,无视法律权威。

要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加强教育监督的同时,必须采取扎实有效的具体措施,严把日常监管工作几个关口:一是把好入矫宣告关。通过入矫宣告,强化其身份意识和在刑意识,促使其认罪悔罪,端正态度,自觉接受社区矫正。二是把好教育学习关。通过集中学习、以案释法、现身说法等多种形式,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法律常识教育和警示教育,提高其法律意识,促使其自觉遵规守纪,接受教育矫正。三是把好定期走访关。通过走访矫正小组成员、社区服刑人员居住地、工作单位以及其活动的重要场所,实地了解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具体情况,避免发生社区服刑人员行为轨迹不明,影响执法工作的问题发生。作为基层司法所要深入细致的了解和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表现情况,有针对性的采取检查核查方式,实时监控、分析社区服刑人员活动轨迹信息,切实做到基本情况清、现实表现清、行为去向清。并且要加强研判分析,严格落实各项监管措施,坚决维护社区矫正正常秩序和法律的权威。

相关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