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社区服刑人员章某某因哺乳期满被依法收监执行
- 案例时间:2018-12-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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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ZJSJXH1543996331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章某某,女,1986年10月出生,户籍地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居住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章某某曾因犯介绍卖淫罪被判缓刑。2018年9月20日,因介绍卖淫罪被莲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章某某处于哺乳期,10月8日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18年10月8日起至2018年11月8日止。由某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管理。
【事实认定情况】
2018年11月8日,章某某的哺乳期到期。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调查核实社区服刑人员章某某的情况,依法、及时、全面地收集有关证明材料,认定其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已经消失的事实。
【建议情况】
(一)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和《浙江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条规定,司法所收集了有关证据,向莲都区司法局提交了《提请收监执行审核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根据规定由区司法局社区矫正评议小组、分管副局长逐级审核同意。通过会议研究,2018年10月22日,莲都区司法局依法向莲都区人民法院提交《收监执行建议书》。
(二)2018年11月8日,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决定将章某某收监执行。
(三)莲都区司法局提请收监执行过程中自觉接受莲都区人民检察院监督。莲都区司法局提请收监执行的建议书同时抄送莲都区人民检察院。
【收监实施情况】
(一)莲都区司法局收到莲都区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后,11月9日在莲都区公安分局的协助下,会同司法所、派出所向社区服刑人员章某某宣告了收监执行决定书,后带至丽水市中心医院进行体检,在体检过程中服刑人员章某某在进行孕检确定未怀孕的情况下,又提出本人已怀孕但以目前时间不足不能检出怀孕为理由,不肯进行X片胸透。后区司法局向丽水市司法局汇报,与莲都区人民检察院、丽水市看守所协商,对章某某先行羁押。11月27日对章某某再次进行孕检和体检,经丽水市中心医院检查确认其未怀孕,后送丽水市看守所羁押。
(二)实施收监过程中,莲都区人民检察院向莲都司法局、司法所了解了章某某收监执行的相关材料。
【小结】
(一)在本案例中,莲都区司法局对暂予监外执行情形已消失,而刑期未满的社区服刑人员及时启动提请收监执行程序,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针对女性的生理特性,本着人道主义的精神二次对其进行孕检,以事实为根据,打破其想以怀孕为理由逃避改造的想法,体现了依法、文明、公正的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