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沈某被决定收监执行
- 案例时间:2018-12-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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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YNSJXH1543980476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沈某,男,1977年6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云南省镇雄县。2010年6月,因犯运输毒品罪被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后关押在云南省大理监狱,因罪犯沈某身患疾病,云南省监狱管理局批准自2016年4月1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2016年5月19日由大理监狱民警将罪犯沈某押送至镇雄县司法局进行交接,由某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事实认定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沈某在社区矫正期间,能坚持到司法所报到参加集中教育,能按时完成司法所安排的学习任务,能积极参加组织的公益劳动,矫正期间认罪态度表面上较好,但自2017年5月份开始,沈某开始不间断的复吸毒品海洛因,其于2017年10月18日在其家里最后一次吸食毒品海洛因后,被镇雄县公安机关查获,经对其尿液提取并检测呈吗啡阳性。
2017年10月20日,镇雄县公安局决定对沈某强制隔离戒毒两年(自2017年10月21日至2019年10月20日),因罪犯沈某身患疾病,戒毒所将其转往镇雄县公安监管医疗区进行看押。
(二)调查取证情况
根据有关法律、“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云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文件具体规定条款,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调查核实社区服刑人员沈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况,依法、及时、全面地收集有关证明材料,认定其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事实。
【建议情况】
(一)提请收监执行建议
按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和《云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规定,司法所收集了有关证据,向镇雄县司法局提交了《提请收监执行审核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根据规定由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大队大队长、分管副局长逐级审核同意,征求了镇雄县人民检察院意见后,通过会议研究,2018年2月27日,镇雄县司法局依法通过云南省大理监狱向云南省监狱管理局提交《收监执行建议书》。
(二)提请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镇雄县司法局提请收监过程中自觉接受镇雄县人民检察院监督。镇雄县司法局收监执行的建议书和云南省监狱管理局收监执行决定书同时抄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和镇雄县公安局。镇雄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查阅了有关案卷,向社区矫正大队长了解了有关情况,并出具检察建议书。
(三)社区矫正决定机关依法作出收监执行决定的情况
2018年3月27日,云南省监狱管理局决定由大理监狱将罪犯沈某予以收监执行。
【收监实施情况】
(一)实施收监具体过程
2017年4月10日,大理监狱民警在镇雄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大队人员陪同下到昭通市强制隔离戒毒所镇雄分所办理人员交接手续。在戒毒所民警带领下前往镇雄县公安监管医疗区将沈某收监。
(二)收监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收监执行过程全程接收镇雄县人民检察院的监督
(三)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将本案例发往全县30个司法所,由司法所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警示教育。讲明社区服刑人员沈某犯罪恶性较大,思想教育改造成效不明显,对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置若罔闻,无视法律的威严,是其咎由自取。
【小结】
镇雄县属于毒品案件高发区域,是公安部毒品案件重点关注地区,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接受,监管等都受到严格控制,对于社区服刑人员沈某这样恶习较深、心理顽固的,必须通过监禁刑对其进行法律的制裁。对涉毒社区服刑人员严格管控的同时,要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及时搜集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证据,及时启动提请收监执行程序,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