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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刑人员马某被决定收监执行案例

  • 案例时间:2018-12-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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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ZSJXH1543980327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马某,女,1990年11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2016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6年9月,因马某正处于哺乳期,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决定将马某暂予监外执行。2016年9月11日,马某到花溪区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管理。

马某高中辍学,父母离异,从小由爷爷奶奶抚养长大,家庭经济困难,犯罪前是一名酒店服务员,性格孤僻,不善言语。

【事实认定情况】

(一)社区矫正机构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马某接受社区矫正后,司法所为其建立了矫正小组,签订了《社区矫正责任书》,制定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明确将其列为严管,督促马某每月按时到司法所报到,按时参加学习与社区服务。马某在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期间,每月如期到司法所报到,按时进行见面谈话,积极遵守社区矫正的各项规定。

2017年2月17日,司法所核实了马某孩子的年龄状况,计算出马某的孩子将于2017年2月20日满一周岁,马某的哺乳期即将结束,暂予监外执行情形即将消失。司法所立即向花溪区司法局提交了《收监执行建议报告》和《收监执行审核表》。

(二)调查取证情况

花溪区司法局收到司法所的提请收监报告后,立即组织开展调查取证工作。查看了马某孩子出生的医学证明,核算了马某孩子出生的具体时间。经调查核实,马某孩子于2016年2月20日出生,2017年2月20日满一周岁,马某法定哺乳期即将结束,暂予监外执行情形即将消失,但剩余刑期未满。

【建议情况】

(一)提请收监执行建议具体过程的情况

2017年2月21日,花溪区司法局经研究,认为马某哺乳期已满,暂予监外执行情形已经消失,但剩余刑期未满,应提请收监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花溪区司法局于2017年2月21日向原判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依法提出收监执行建议,按照规定向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提交了《收监执行建议书》、《收监执行审核表》及相应印证资料。

(二)提请收监执行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2017年2月22日,花溪区司法局向花溪区人民检察院抄送了向原判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提交的《收监执行建议书》、《收监执行审核表》,并附相应印证资料,自觉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花溪区人民检察院审阅了相关资料,签收了司法局的送达回执,对司法局提请收监执行建议情况进行了备案。

(三)人民法院作出收监执行决定的情况

2017年3月15日,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下达了收监执行决定书,决定对马某进行收监执行。

【收监实施情况】

(一)实施收监具体过程的情况

2017年3月16日,花溪区司法局收到法院送达的关于对马某收监执行的决定书,立即向花溪区检察院、花溪区公安分局抄送了副本,并第一时间向原抓捕机关花溪区公安分局发函,请求花溪区公安分局协助对马某进行收监。2017年3月17日,在花溪区公安分局的协助下,将马某送至花溪区看守所羁押。

(二)实施收监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花溪区司法局在收到法院送达的收监执行决定书后当即将副本送达花溪区人民检察院,并将马某送至看守所的情况向人民检察院作了书面说明,自觉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

(三)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花溪区司法局以此为契机,对全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专题教育,向社区服刑人员讲解了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方面的法律法规,督促社区服刑人员一定要遵守法律法规,自觉服从司法所的监督管理,按时参加司法所组织的学习与社区服务,积极改造自己,做一名遵纪守法的社会公民。

【小结】

社区矫正工作中,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坚决维护刑罚执行的权威性与严肃性,切实做到“两个严格”。一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开展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是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社区矫正工作中要准确知晓法律法规,不偏不倚地按照法律规定开展社区矫正。本案中,司法行政机关在收监工作中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注重收监执行工作的程序性和时效性,严格把握案件证据的收集与核实,仔细进行调查取证等工作就是对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开展社区矫正的有效诠释。二是严格督促社区服刑人员遵纪守法。社区服刑人员是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罪犯,社区服刑人员必须认清自身身份,严格按照法院的判决遵守法律法规、积极改造自己,自觉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改正犯罪心理,摒弃犯罪行为,做合格的守法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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