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州社区服刑人员盘某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 案例时间:2018-12-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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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YNSJXH1543978432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盘某,男,1991年11月11日生,住河口县某农场某队,系云南省河口县人。因犯故意伤害罪,2015年6月19日被红河州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在缓刑考验期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期限自2015年6月19日起至2017年6月18日止。
【事实认定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盘某于2015年7月3日到河口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科报到,并于当日纳入河口县司法局指定司法所社区矫正监管。矫正期间,司法所发现社区服刑人员盘某接受社区矫正后,虽在表面上尚能遵守法律法规,听从司法所工作人员管理,但心理上总是认为自己的行为很正常,不需要管理。这样的思想导致其对社区矫正的认识不够。2016年12月20日、12月27日,盘某未主动按时向司法所电话汇报,司法所遂通知其分别于12月26日、12月30日到司法所报告,盘某均未按司法所要求到司法所进行报告。2017年1月3日,经司法所工作人员到盘某家中进行了解,了解到盘某一直在河口县未外出,仅因为与其母亲吵架赌气而不按时向司法所电话汇报,也不按要求到司法所报告。1月4日,司法所向河口县司法局建议给予盘某一次书面警告处分。县司法局收到司法所的建议后,对相关情况进行了核实。并于当日被河口县司法局给予书面警告一次。后盘某又于2017年1月10日、1月17日未按时向司法所电话汇报,且1月11日未参加司法所组织的集中教育学习活动,经司法所了解,盘某说该两周的电话汇报因为他忘记了所以没打,1月11日的集中教育学习因为睡觉起不来,所以没去,他母亲已提醒过他,但他还是忘了。针对盘某的行为,1月18日,经县司法局审批,盘某被河口县司法局给予第二次书面警告;2017年1月22日,因盘某再次无故未参加司法所组织的集中教育学习活动,被司法所给予口头警示教育,后又多次出现需要司法所、监督人督促才能完成每周电话汇报的情况,至2017年4月11日虽经司法所、监督人督促仍未电话汇报思想活动情况,被河口县司法局给予第三次书面警告。河口县司法局、司法所多次对盘某进行谈话教育,告知其应积极履行社区矫正相关义务,同时也将违反监管管理规定的后果告知。盘某受到河口县司法局三次书面警告后,在2017年4月25日至4月28日期间,经司法所工作人员、保证人盘某某督促仍未在2017年4月28日前提交2017年4月份书面思想报告,仍不能履行社区矫正相关规定。
(二)调查取证情况
对盘某撤销缓刑的调查取证,司法所在盘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时,及时对其进行谈话,了解其不能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具体原因,并制作谈话笔录,对其进行口头警示教育。同时,对其保证人进行谈话,全面了解盘某日常工作、生活、思想动态情况。对其进行教育仍不改正后,先后三次向县司法局建议,并经县司法局核实批准共给予盘某书面警告三次。
【建议情况】
(一)提请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建议
按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和《云南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河口县司法局南溪司法所收集了有关证据,向河口县司法局提交了《提请收监执行审核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根据规定报县司法局分管副局长审核同意后,于2017年5月5日,河口县司法局依法向河口县人民法院提交了《撤销缓刑建议书》。
(二)提请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2017年5月5日,河口县司法局提出撤销缓刑建议书,建议河口县人民法院依法对盘某撤销缓刑,并在提请撤销缓刑建议过程中自觉接受河口县人民检察院监督,《撤销缓刑建议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同时抄送河口县人民检察院和河口县公安局。河口县人民检察院在《撤销缓刑建议书》上签署相关意见后再将案卷报送至河口县人民法院。
(三)社区矫正决定机关依法作出撤销缓刑裁定收监执行的情况
河口县人民法院认为,罪犯盘某在社区矫正期间,未按规定向当地司法所报告和进行思想汇报,不遵守监管机关的相关规定,被执行机关警告三次仍不改正,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应对其撤销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2017年5月9日,云南省河口县人民法院对罪犯盘某裁定收监执行,执行原判决刑期有期徒刑一年。
【收监实施情况】
(一)实施收监具体过程
2017年5月9日,河口县司法局收到河口县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对罪犯盘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河口县司法局收到河口县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后,积极与县公安局、县人民检察院沟通,由县公安局具体负责实施对盘某收监执行事宜,县公安局指派了河口城区派出所对罪犯盘某进行抓捕。2017年5月17日,河口县司法局配合河口边防派出所到盘某居住地,将其逮捕并投入河口看守所拘押,后关押于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二)收监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在对盘某的收监执行过程中,河口县人民检察院全程监督县司法局与县公安局沟通情况,同时,县司法局也积极向县人民检察院报备了工作开展情况。
(三)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将河口县人民法院对盘某的刑事裁定书印发各司法所,在司法所开展集中教育学习时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警示教育。讲明社区服刑人员盘某因无视社区矫正相关法律法规,不履行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应对其犯罪行为付出代价。
【小结】
对于社区服刑人员盘某这样屡次警告教育仍不改正,无犯罪悔过意识、对法律法规无敬畏之心的罪犯,必须通过监禁刑对其进行法律的制裁。对这类社区服刑人员严格管控的同时,要牢固树立证据意识,依法依规及时搜集其不符合适用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证据,及时启动提请收监执行程序,杜绝其再次犯罪再次危害社会,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