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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宣告缓刑社区服刑人员马某被撤销缓刑案例

  • 案例时间:2018-11-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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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NXSJXH1543539835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马某,男,1998年9月18日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宁夏吴忠市利通区。2018年8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千五百元。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8月17日起至2019年6月16日止。2018年9月7日,马某到吴忠市利通区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管理工作。

【事实认定情况】

由于马某家庭条件特殊,加之经济状况较差,利通区司法局为其佩戴了社区矫正定位手环以便于对其进行定位监管。2018年9月12日,马某与其母亲因购买手机事宜发生口角,之后离家外出,在离家不远的地方将司法行政机关为其佩戴的GPS定位手环用砖块砸坏,并将损坏的手环弃于离家不远的桥洞处,致使定位手环无法继续使用。社区矫正管理系统中马某的手环定位时间最终定格在2018年9月12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在发现该紧急情况后立刻与其家人取得联系,并与9月15日与马某本人进行谈话教育,同时加强对其教育监管力度,责令其于9月18日到司法所接受书面警告处分。

2018年9月18日马某不但未按约定时间到司法所报到,继而再次离家外出,司法所工作人员和家人无法找到其本人。其间司法所和司法局工作人员到马某家、马某亲戚家、网吧等地走访均不见其踪影,通过微信、QQ等社交工具联系马某要求其告知所在位置,责令其立即返回,但均未奏效。在聊天过程中发现马某出现轻生字眼,并将工作人员拉入黑名单,导致工作人员无法掌握其行踪,其家属也表示无马某的任何消息。2018年9月19日,马某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居住地,与朋友一起前往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其家人隐瞒马某的去向,不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对其进行查找。利通区司法局立即召开紧急联席会议,就马某特案启动了应急预案并成立了领导小组,及时向上级部门报送马某失联信息及重大事项处置情况报告。工作人员一边对其家属进行以案释法,开导其家属配合司法行政工作,告知失联脱管的严重后果。一边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查找马某的下落,在公安机关的配合下,准确掌握了马某的具体落脚地点。2018年9月26日晚,在派出所民警的协助下,司法所工作人员顺利将马某从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带回。截至2018年9月26日,马某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居住地长达7日以上,并且在此期间未履行向司法所进行周电话汇报、未参加9月份司法所开展的社区服刑人员集中教育活动。

综上,为躲避监管,马某故意毁坏社区矫正监管设施,对司法行政机关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其毁坏监管设施行为及性质极其恶劣。利通区司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以损坏公共财物为由,向公安机关提请对马某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并及时收集相关证据提交公安部门。公安部门作出对于马某行政拘留十二日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期限为2018年9月27日到2018年10月9日。

【建议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马某于9月18至9月26日期间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居住地长达七天以上,期间手机一直处于关机状态,违反了《宁夏社区矫正执行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司法所报告个人活动情况且司法所走访、检查、核查时不能见到本人的“及”第三款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居住地的“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宁夏社区矫正执行规定》相关规定,利通区司法局提请宁夏灵武市人民法院,建议对社区服刑人员马某撤销缓刑,并向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提交了《撤销缓刑建议书》。

2018年9月2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马某的缓刑,执行其原判决拘役五个月的刑罚。

【收监实施情况】

利通区司法局收到灵武市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后,在利通区公安局的协助下,于10月9日及时从吴忠市看守所将马某接回,并于2018年10月9日将行政拘留期满的马某及时送往银川市公安局看守所。

【小结】

社区服刑人员马某在社区矫正期间不服从司法所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监管,故意毁坏GPS定位手环从而逃避监管,且其父母作为监督人、保证人以及矫正小组成员,在签订了帮教、监督以及矫正责任等文书后,不予配合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对社区服刑人员未进行监督、教育,马某家庭亦无法履行社区矫正要求,对于此类社区服刑人员,必须通过监禁刑对其进行法律的制裁。对这类社区服刑人员严格管控的同时,要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及时搜集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证据,及时启动提请收监执行程序,杜绝其再次犯罪再次危害社会,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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