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对象高某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案例
- 案例时间:2019-07-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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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DSJXH1543392402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高某,男,1975年10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2018年3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十日,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4月3日起至2018年10月2日止。判决生效后交由广州市花都区司法局居住地司法所执行社区矫正。
高某无固定工作,犯罪前有吸毒史,曾在炭步、槎头强制隔离戒毒所接受强制戒毒;曾因精神问题,被送到芳村精神病院治疗一年。其妻子在家附近的私企上班,需供两个小孩读书,家庭经济比较困难。
【事实认定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2018年4月10日早上9:30,高某首次到司法所报到,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告知其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履行的义务及相关规定,高某当时精神状况良好,表示会配合司法所的监管,并约于10:30离开司法所。当天中午,高某饮酒后手持铁棍到村委会闹事,破坏卷闸门、宣传栏、高音喇叭,随后公安机关将高某抓获,并予以拘留十日的治安管理处罚。2018年4月21日上午,高某饮酒后两次到其所在村委闹事,因无伤及人员财物,民警进行教育后让其离开。
(二)调查取证情况
司法所就高某酗酒闹事一事进行走访调查。据村委工作人员及高某家属反映:高某有吸毒史、精神病史,自控能力较差,经常打骂妻儿、酗酒闹事,在家庭和社区表现较差,难以对其进行日常监管教育。其缓刑保证人亦表示无能力做好监管义务。
鉴于以上情况,花都区司法局认为高某犯危险驾驶罪被执行社区矫正,仍不改正,多次酒后闹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对社区造成不良影响,不适宜继续实施社区矫正。
【建议情况】
(一)提请收监执行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广东省贯彻落实<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细则》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司法所收集了有关证据材料,向花都区司法局提出对社区矫正对象高某撤销缓刑的建议。通过会议讨论研究,花都区司法局认为高某不适宜继续实施社区矫正,于2018年5月7日依法向从化区人民法院提交了《撤销缓刑建议书》,并附高某缓刑保证人、家属及村委工作人员的谈话笔录、花都区公安分局对高某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材料及证据,提请从化区人民法院对高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二)提请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花都区司法局提请撤销缓刑过程中自觉接受花都区人民检察院监督,司法局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科与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科密切联系,互通消息。《撤销缓刑建议书》同时抄送花都区人民检察院和花都区公安分局。
(三)社区矫正决定机关依法作出撤销缓刑决定的情况
从化区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了审理,认为高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缓刑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依法应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2018年5月11日,从化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撤销原判决书中对高某宣告缓刑的执行部分,收监执行原判决拘役一个月十日。
【收监实施情况】
(一)实施收监具体过程
为确保在收监执行通知书下发当天能顺利将高某收监执行,花都区司法局积极部署,加强与从化区人民法院、花都区人民检察院、花都区公安分局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做好收监执行准备工作。
2018年5月18日,花都区司法局收到从化区人民法院寄达的对高某收监执行的《执行通知书》后,社区矫正科工作人员和广州市司法局派驻花都区司法警察立即前往司法所,与区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科检察官、派出所民警会合。与此同时,司法所正在开展社区矫正对象集中警示教育大会,高某正接受教育。司法所所长在教育会上宣读了关于对社区矫正对象高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刑事裁定书》和《执行通知书》,向高某送达了法律文书。派出所民警当场将高某拘捕,由花都区司法局、检察院、公安局联合办案小组将高某押送至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收押执行。在公安、法院、检察院等多部门的支持配合下,收监手续完备,过程顺利,在收监执行通知书起刑之日即将高某收监执行。
(二)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高某在集中警示教育大会被抓捕,对在场的其他社区矫正对象起到强烈的震慑作用。同时,司法所结合高某的案例,告诫全体社区矫正对象必须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约束自己的行为,珍惜社区服刑的机会,主动接受社区矫正,争取期满顺利解除矫正。
【小结】
社区矫正是非监禁的刑事执行方式,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接受矫正,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管理。高某不珍惜党和政府给予宽大处理的机会,在社区矫正期间未认真悔罪、未深刻反省,违反监管规定,最终被收监执行。对不遵守监管规定的社区矫正对象,区司法局要依法依规严肃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