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社区服刑人员她某因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撤销缓刑
- 案例时间:2018-11-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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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ZJSJXH1543366041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她某,女,1989年9月出生,小学文化,户籍地、居住均为温岭市大溪镇,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9月14日至2019年9月13日止。2018年9月19日,她某到温岭市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她某在指定时间内到司法所报到,入矫第二天,司法所对她某进行矫正宣告,并根据其有吸毒史进行尿检,确认尿检结果为阴性,同时在首次谈话笔录中明确告知她某不得再次吸毒,以免被公安机关拘留而被提请收监。
【事实认定情况】
(一)2018年9月29日下午,浙江省温岭市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在对司法所进行突击集中点验中发现社区服刑人员她某无故不到位,经多次催促,也未到现场参与点验。2018年9月30日上午她某到司法所报到,司法所判断她某有可能参与吸毒,在她某前来报到后联合派出所对她某进行尿检,尿检结果呈阳性。经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确认她某在前一天凌晨吸食毒品,因害怕被发现而未参加集中点验。为此,公安机关对她某作出拘留15天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拘留时间从2018年10月1日起至2018年10月16日止,并关押于温岭市拘留所。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及时向公安机关调取她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况,依法、及时、全面地收集有关证明材料,认定其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事实。
【建议情况】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 “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司法所工作人员收集有关证据,向温岭市司法局提交了《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2018年10月9日,温岭市司法局召开会议,经过集体评议建议对她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10月9日,温岭市司法局向温岭市人民法院提交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建议书。
(二)温岭市司法局提请撤销缓刑过程中自觉接受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温岭市司法局撤销缓刑的建议书同时抄送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及浙江省温岭市公安局。
(三)2018年10月16日,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裁定她某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决有期徒刑九个月。
【收监实施情况】
温岭市司法局在收到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对她某撤销缓刑的裁定书之后,2018年10月16日,温岭市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将她某从拘留所提出后交付温岭市看守所关押,并移交相关法律文书。
温岭市司法局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警示教育。她某在社区矫正期限内,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被提请撤销缓刑并予以收监处理作为司法所组织集中学习的一个反面案例,以此警示其他社区服刑人员,若无视法律权威,不遵守管理规定,必将被收监执行。
【小结】
社区矫正是非监禁刑罚刑罚执行,社区服刑人员必须按法律规定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监管教育,遵守社会公德,接受社会监督和进行自我改造,确保安全渡过缓刑考验期,在本案中,她某在法院判决之后,心存侥幸,继续违反国家行政法规,情节恶劣,她某被收监执行是维护法律权威的必然结果。同时,社区矫正工作更需要司法行政工作人员的严格执行落实,本案中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采取突击集中点验和主动联系公安部门等有效手段打击社区服刑人员中顽固不化、不思悔改人员具有很强的震慑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