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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岭市社区服刑人员陈某因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被依法予以收监案例

  • 案例时间:2018-11-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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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ZJSJXH1543309713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陈某,女,1978年2月出生,小学文化,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浙江省温岭市,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1月28日被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因属妊娠期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2017年12月11日,温岭市人民法院决定对陈某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考验期间自2017年12月11日至2018年11月25日止。2017年12月11日法院将陈某交付温岭市司法局执行刑罚,同日,陈某到指定司法所报到并实施社区矫正。

陈某已婚,育有一儿一女,家庭主妇,家庭经济状况一般,家庭和睦。因其缺乏法律意识,抱着侥幸心理和他人合伙建立QQ群聚集多人以抢红包扫雷形式参与赌博,并以“免死”号抢红包的方式进行获利,期间共抽头获利人民币50万元。

【事实认定情况】

陈某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以来,服从监管,积极配合落实两个“八小时”。2018年5月18日上午,温岭市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在社区矫正例行考核期间发现社区服刑人员陈某无按时提交病情报告,同日下午,司法所对陈某进行立案调查,发现陈某于2018年1月20日在温岭市第一人民医院做引流产手术。2018年5月21日,温岭市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指派工作人员带领陈某到温岭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彩超检测,医院出具检查报告单确认陈某“宫内未见妊娠囊”。以上证据确凿,有陈某本人调查笔录、出院记录及温岭市第一人民医院彩色超声检查报告单为证。

温岭市司法局和司法所的工作人员调查核实了社区服刑人员陈某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的情况,依法、及时、全面地收集了有关证明材料,认定了陈某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的事实。

【建议情况】

(一)2018年5月21日,温岭市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对陈某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情况进行了集体研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某撤销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经报主管局长审核同意,于2018年5月21日依法向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提请对暂予监外执行人员陈某实施收监执行,并及时与法院进行沟通,法院依法予以立案。

(二)2018年5月28日,温岭市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陈某暂予监外执行,对其收监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零四日。

(三)温岭市司法局在提请撤销陈某暂予监外执行过程中自觉接受温岭市人民检察院监督,及时将提请撤销暂予监外执行建议书抄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和温岭市公安分局。温岭市检察院收到并查阅了有关案卷,并提出检察建议书要求温岭市司法局按规定对罪犯实施收监执行。

【收监实施情况】

2018年5月28日,温岭市司法局在收到温岭市人民法院的裁定文书后,按规定通知司法所将陈某带至温岭市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并由温岭市司法局干警将陈某移交市看守所。温岭市司法局及时向温岭市检察院回函陈某已落实收监情况。

【小结】

社区矫正虽然具有社会性,但刑罚执行是其本质属性,在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改造的同时,必须严格落实刑法的相关规定,陈某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就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及时收监。对于本案例来讲,司法所在落实监管过程中经验不足,走访过程中仅仅停留在人员是否在位,没有严格落实暂予监外执行人员定期提交病历和诊断意见书的规定。所幸该事件由于发现及时,未造成罪犯脱逃及其他再犯罪情形,法院也按规定剔除陈某流产后社区矫正期间的日期,按流产后第二日开始计算刑期,该案件对于社区矫正监管人员也具有很强的借鉴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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