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
- 案例时间:2018-12-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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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XJLGLD1535690387
- 案例类型:律师代理、辩护成功的诉讼案例
张某、张某某、张小某分别是死者刘某某的丈夫、儿子、女儿。2015年1月20日,因刘某某有多次自杀倾向,被其家人送至某医院治疗。经诊断,刘某某被某医院确诊为抑郁症,收治在精神心理(女)科,给予打针、吃药等常规治疗与护理。1月22日从封闭式病房搬至开放式病房。住院期间,刘某某有明显的自杀倾向。2015年1月25日13点左右,张小某外出买饭,将刘某某一人留在病房打针。外出前,张小某嘱咐值班护士帮忙看护刘某某。14点左右,张小某买饭回来,发现刘某某不在病房,多人寻找后发现刘某某跌落至精神心理科大楼西侧。刘某某经抢救无效于2015年1月25日15点50分死亡。张某、张某某、张小某起诉某医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代理意见】
一、被告与死者刘某某系医患关系。2015年1月20日,被告将刘某某以“抑郁症”收治住进精神心理(女)科。原告提交的病历及法院调取的案件材料能够证实这一事实,被告也当庭认可。
二、刘某某在被告医院住院期间坠落死亡的损害事实客观存在。2015年1月25日,刘某某被发现跌落在病房西侧楼下,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也当庭认可。
三、被告在刘某某死亡事件中存在严重过错。
(一)病房安排不当。患者刘某某因发生自杀行为入院,病程记录上也明确记录着行为异常、情绪激动、有自残自伤自杀行为,并以抑郁症收住精神心理科。按照医院对精神病人的护理规范,刘某某应被安排在特殊病房。但在入院后的第二天被告在刘某某病情未好转的情况下,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刘某某转到开放式病房,是造成刘某某坠落的一项重要原因。
(二)未执行精神病人护理规范。
被告当庭认可其执行的是卫生部关于精神病人护理的相关医疗规范,但未严格按规范执行,甚至未尽到基本的护理职责。庭审中,被告抗辩刘某某情绪平稳、神志清醒和病历记载及刘某某的实际情况严重不符。
(三)住院病房无安全设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病房楼梯间未安装防护栏,也无任何安全设施,且窗台较低。患者刘某某就是从三楼楼梯间的窗户坠落身亡。
(四)护理人员疏忽大意。精神病人在住院期间,医院除给予恰当的治疗外,还应当严格履行监护职责。医院还负有一种法律上的安全保障义务。庭审中,被告抗辩“已向家属告知24小时看护”、已采取了安全措施的理由不能成立,不能因为被告履行了告知义务就免除医院的责任。
四、被告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患者刘某某在住院治疗期间死亡,损害事实客观存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在庭审中说尽到了合理限度内的安全注意义务,但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实。而原告的证据及法庭调查情况,足以证实被告存在严重过错。被告对刘某某的死亡应承担全部责任。
因此,被告应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经济损失。
【判决结果】
一、原告因刘某某死亡造成的损失(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总计424630.5元,由被告某医院赔偿总额的20%即84926.1元;
二、被告某医院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裁判文书】
法院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医院是否构成医疗损害侵权责任。刘某某住院治疗期间死亡,损害事实客观存在。医院的行为与其死亡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及有无过错或过失,是本案处理的关键所在。刘某某入院诊断为抑郁症,属于精神疾病。医院的精神心理科作为精神病治疗的专门科室,应当具有与普通科室不同的专门监督、看护和安全管理职责,特别是对外开放式病区的精神病患者应当具有高度的注意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刘某某在入院时即被诊断为抑郁症,在治疗过程表现出强烈的自杀倾向,但医院在治疗及护理过程中未能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将刘某某从封闭式病房搬至开放式病房。尤其是在刘某某的女儿外出买饭、已向值班护士嘱咐帮助照看刘某某时,院方应引起高度注意。另外,刘某某坠落处窗台较低,且没有安装安全防护栏,为刘某某的跳楼客观上提供了便利。综上,刘某某的死亡与院方的行为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院方应承担过失侵权责任。本案被告提出刘某某是自杀身亡,医院已经尽到合理范围的义务,不存在过错,与刘某某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辩解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刘某某入院后,接受医院的常规治疗与护理,在治疗过程中,院方发现刘某某有自杀倾向,多次向其家属告知住院期间需要家属24小时陪护,其家人应对刘某某的人身安全和行为具有监督和保护责任,医院不具有监护的责任。事发当天,刘某某的女儿外出买饭,将刘某某独自留在病房,造成刘某某脱离监管并最终跳楼身亡,家属的疏于监护是造成刘某某死亡的主要原因,应当对损害结果承担主要责任。
【案例评析】
本案经过代理人多方及时的调查取证,充分证实被告存在过错,尽最大努力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结语和建议】
医院的精神心理科作为精神病治疗的专门科室,应当具有与普通科室不同的专门监督、看护和安全管理职责,特别是对外开放式病区的精神病患者应当具有高度的注意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作为医疗机构,不但应当对患者在监督、看护方面尽到职责,还应当对医院的相关设备设施进行完善,避免事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