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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刑人员雷某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 案例时间:2018-11-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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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NXSJXH1543216448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雷某,男,1984年5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2016年5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蒸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5月30日起至2019年5月29日止。2016年6月7日,雷某到蒸湘区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雷某家庭条件较差,其妻子于2015年因癌症去世,并因此使家庭欠下了将近二十万的债务,其六岁的儿子因家庭变故患有精神分裂症。雷某本人性格冲动,脾气暴躁,容易与他人发生冲突。

【事实认定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雷某自2016年6月7日到司法所报到以来,没有自觉接受矫正,表现较差。2016年9月9日,司法所通知雷某按时到司法所报到,但雷某未按规定时间报到,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严厉的训诫教育,并且对其重申了服刑期间应当遵守的法律法规,依规给予雷某警告处分。雷某受到警告后,向司法所表明态度,称今后一定遵守社区矫正规定。在五个月的严管期,雷某能够按时报到,参加社区服务和教育学习。2017年起,区司法局定期为雷某做心理辅导和开展走访工作。2017年9月14日,司法所通知雷某报到时发现其手机停机,直到9月15日雷某仍处于失联状态。2017年9月19日,司法所向派出所调查了解,雷某在某家酒吧与人斗殴后逃跑,2017年8月25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并被提请逮捕,导致与司法所失联。

(二)调查取证情况。

根据“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湖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调查核实雷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况,依法、及时、全面收集有关证明材料,认定社区服刑人员雷某在社区矫正期间与他人打架斗殴,并被刑事拘留和提请逮捕,严重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对社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符合撤销缓刑条件,应予收监执行。

【建议情况】

(一)提请撤销缓刑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司法所收集了有关证据,向蒸湘区司法局提交了《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经过评议,并经逐级审核同意,2017年9月22日,蒸湘区司法局依法向蒸湘区人民法院提交《撤销缓刑建议书》,建议对社区服刑人员雷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期。

(二)提请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蒸湘区司法局提请撤销缓刑过程中自觉接受蒸湘区人民检察院监督。蒸湘区司法局撤销缓刑的建议书同时抄送蒸湘区人民检察院。蒸湘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查阅了有关案卷,并向相关司法所所长和矫正机构负责人了解了有关情况。

(三)依法作出撤销缓刑裁定的情况。

蒸湘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6日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撤销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雷某宣告缓刑部分;被告人雷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结合前罪所判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

【收监实施情况】

(一)实施收监具体过程。

雷某于2017年8月2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执行逮捕。由于雷某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被法院判决撤销缓刑,因此其由公安看守部门依法直接收监执行刑罚。

(二)实施收监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在收监执行过程中,蒸湘区司法局自觉接受蒸湘区人民检察院监督,在雷某被收监执行后,及时将有关材料抄送县人民检察院接受监督。

(三)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蒸湘区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警示教育,讲明社区服刑人员雷某主观恶性较大,对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置若罔闻,不接受社区矫正,无视法律的威严,被撤销缓刑是其咎由自取。告诫其他的社区服刑人员要接受教训,不重蹈覆辙。

【小结】

对于雷某不遵守社区矫正规定和法律法规,在缓刑期间不服从管教,且又实施故意伤害犯罪的,恶习较深、思想顽固的社区服刑人员,必须给予相应的法律惩罚。同时,在提请收监执行的过程中,要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及时搜集有关证据,依法启动有关程序,坚决有效杜绝社区服刑人员再次危害社会,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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