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社区服刑人员曹某某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 案例时间:2018-11-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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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CSJXH1542959731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曹某某,男,1994年8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宜宾市临港经济开发区。2016年4月,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4月15日起至2020年4月14止。2016年4月24日,曹某某到宜宾市司法局临港分局报道,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其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监督管理。
【事实认定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曹某某入矫后,司法所多次走访其家属和村干部,详细了解其情况。曹某某比较叛逆,家庭关系不合,家人对其无法有效约束。2018年6月5日9时20分许,司法所所长接到派出所通知:曹某某因吸食毒品于昨日晚被派出所抓获。司法所立即将该情况向临港分局社区矫正大队进行了汇报,随即前往派出所了解具体情况,到派出所后,司法所工作人员详细解了曹某某的案发经过,并调取了相关文书和证据。
2018年6月4日,曹某某与他人发生纠纷,派出所在调解过程中,发现曹某某行为异常,随即将其强制进行尿检,结果呈阳性。经审讯,曹某某对吸毒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四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曹某某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决定对其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8年6月14日,公安机关将其押送至宜宾市强制隔离戒毒所进行强制隔离戒毒。
(二)调查取证情况
司法所向派出所调取了曹某某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等材料。根据《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的规定,建议对曹某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建议情况】
(一)提请撤销缓刑建议
司法所召开矫正小组会议并形成会议记录,建议提请对曹某某收监执行,向临港司法分局提交了《提请撤销缓刑审批表》并附相关证据材料。临港司法分局收到司法所对曹某某的相关调查证明材料和有关证据后,经调查了解后通过会议讨论研究,于2018年6月6日向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提交了《撤销缓刑建议书》并附有关材料及证据,提请区人民法院对罪犯曹某某收监执行。
(二)提请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宜宾市司法局临港分局在提请原判法院撤销缓刑时,同时将《撤销缓刑建议书》抄送翠屏区人民检察院和翠屏区公安局,翠屏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查阅了有关案卷,到司法所了解了相关情况。宜宾市司法局临港分局收到翠屏区人民法院的裁定后,将裁定书抄送人民检察院,自觉接受检察院监督。
(三)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撤销缓刑裁定的情况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在收到宜宾市司法局临港分局《撤销缓刑建议书》后,于2018年6月15日依法裁定,撤销曹某某缓刑四年的执行部分,对曹某某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收监实施情况】
(一)实施收监具体过程
2018年6月15日,临港司法分局收到翠屏区人民法院的收监执行决定书后,及时发函至临港公安分局要求协助对曹某某进行收监。在临港公安分局的协助下,临港司法分局到宜宾市强制隔离戒毒所依法对曹某某执行收监。
(二)收监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临港区司法局将案件材料抄送临港区人民检察院,并通报相关情况,自觉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
(三)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曹某某实施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后,临港分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对辖区内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警示教育。社区服刑人员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监管规定,不要以身试法,挑战法律威严,否则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小结】
在本案例中,社区矫正机构如果发现社区服刑人员有吸毒行为,需要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并采取相应措施依法处置,加强监管,防止社区服刑人员因吸毒再次犯罪危害社会,维护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