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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社区服刑人员赖某因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 案例时间:2018-10-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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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SSJXH1542701502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赖某,男,1998 年10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江苏省张家港市。2017年11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11月6日起至2019年11月5日止。2017年11月14日,赖某至张家港市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教育管理。

赖某无稳定职业,平时靠打零工作为部分生活来源,大部分还是依靠父母给予生活费。其社会交往复杂,因涉赌,欠下债务。赖某在入矫后尚能够基本遵守各项规定,自第二年起频繁违反社区矫正规定。

【事实认定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赖某因私自拆卸腕带于2018年4月11日被给予警告、因私自变更居所未及时汇报于2018年5月7日被给予警告,因未按规定电话汇报于2018年6月25日被给予警告。其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后于2018年7月31日再次变更居所未及时汇报,2018年8月第一周无正当理由未进行电话和书面汇报,2018年8月8日上午无故缺席集中学习。赖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司法所依法向张家港市司法局提出对其撤销缓刑建议。

(二)调查取证情况

张家港市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执法人员调取了赖某三次警告的审核材料、警告决定书、警告审批表、警告后送达笔录,证明三次警告无误且赖某对警告无异议。司法所从社区矫正智能研判平台中调取了其电话汇报记录和其缺席教育学习的签到表、其夜不归宿变更居所的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召开集体会议,制作了合议纪录及情况说明,随撤销缓刑审批表等材料。

【建议情况】

(一)提请撤销缓刑建议

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赖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故对其提出撤销缓刑的建议。在司法所按规定上报材料后,张家港市司法局组成合议小组对司法所提请的事实和程序进行审核,形成合议纪要及初步意见,经法制审核,签批后向原判法院提交对赖某撤销缓刑案卷。

(二)提请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司法所上报赖某相关情况后,司法局即时向张家港市检察院通报。在形成对赖某撤销缓刑的案卷后,司法局在提交法院的同时将案卷副本提交检察院,检察院依法予以监督。

(三)依法作出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决定的情况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在收到张家港市司法局建议对赖某撤销缓刑案卷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经审理,裁定撤销缓刑,对赖某收监执行。

【收监实施情况】

(一)实施收监具体过程

张家港市司法局在收到法院裁定书及执行通知书后即与张家港市公安局沟通协商,公安局指定原办案派出所协助对赖某执行收监。2018年8月20日上午,在做完最后一次谈话笔录后,张家港市司法局会同检察院在宣告室内向赖某宣告送达了法院裁定书及执行通知书,民警随后将其带至医院体检,执行投监程序。

(二)收监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张家港市司法局在收到法院裁定书后即抄送检察院,并就收监执行方案与检察院沟通,商定收监具体步骤程序,收监当日检察院全程监督。

(三)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张家港市司法局对赖某收监执行过程使用执法记录仪全程摄录,并制作教育视频在全市社区服刑人员短期集训时播放。同时,组织各镇区司法所在警示教育会议上作为典型案例进行宣讲,起到良好的警示效果。

【小结】

赖某在短时间内连续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并仍不改正,遇到此类情况,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注重执法留痕,在社区服刑人员违规时及时取证,确保提请撤销缓刑时违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同时,应当提前与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等部门沟通,确保一旦下达裁定,快速执行收监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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