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楚某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 案例时间:2018-11-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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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NXSJXH1542609590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楚某,男,1989年5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湖南省永兴县。2018年7月,因容留他人吸毒罪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7月17日起至2019年7月16日止。2018年7月26日,楚某到永兴县司法局报到,工作人员对其办理了接收手续,进行了入矫宣告谈话,宣读了矫正期间的管理规定和要求,由某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社区服刑人员楚某家有5口人,其妻在深圳务工,与楚某感情不和,其父母在永兴县务工,其女儿在读幼儿园。楚某法律意识淡薄、性格暴躁。2018年8月,永兴县司法局在与公安机关清查比对中发现,楚某曾因2次对其妻子实施家庭暴力被公安机关治安处罚。
【事实认定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1、楚某入矫后,表面上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所的管理,但内心存在侥幸心理,认为司法所需要监管的社区服刑人员较多,会放松监管力度,导致其对社区矫正的认识不够,并发生在矫正期间吸食毒品的违法情况。2018年9月5日,司法所对楚某进行突击尿检时发现其冰毒检测结果呈阳性,工作人员立即将其移交至永兴县公安局。9月6日,楚某因吸食毒品被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2日。
2、楚某在9月18日至9月20日未按照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进行人脸签到,在9月19日未按时到司法所报到。对此,永兴县司法局于9月21日给予其警告处罚。
(二)调查取证情况
1、2018年9月5日,司法所对楚某尿检呈阳性的结果当场拍照取证并制作调查笔录。9月6日,永兴县司法局社区矫正股工作人员到永兴县公安局对楚某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了复制保存。
2、9月21日,永兴县司法局对楚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进行了调查取证,制作调查笔录,并出具了警告决定书。
【建议情况】
(一)提请撤销暂予监外执行建议
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湖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七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2018年9月21日,永兴县司法局依法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请对社区服刑人员楚某撤销缓刑,建议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二)提请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永兴县司法局主动将楚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及社区矫正监管规定的情况向永兴县人民检察院书面报告,并将撤销缓刑建议书抄送给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三)社区矫正决定机关依法作出撤销缓刑裁定的情况
2018年10月8日,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楚某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收监实施情况】
(一)实施收监具体过程
2018年10月23日,永兴县司法局配合永兴县公安局某派出所将楚某押送至郴州市看守所,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二)收监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2018年10月23日,永兴县司法局将楚某的收监执行情况向永兴县检察院进行了通报,自觉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
(三)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永兴县司法局将楚某被依法收监执行的案例在全县社区服刑人员中进行了集中警示教育,通过讲解楚某无视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恶习不改,最终被法院裁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违法情节,如实再现了身边的社区服刑人员收监案例,深深触动了全县社区服刑人员的心灵,促使他们时刻警醒自己,切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侥幸心里不可有。
【小结】
缓刑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但一些被宣告缓刑的社区服刑人员不懂得感恩,并不珍惜来之不易的自由,缺乏悔过的诚心,认为法律的宽容是理所当然。被宣告缓刑的人应当引以为戒,端正态度,感恩法律的公正,社会的宽容,在缓刑期间改过自新,把自己改造成为守法公民,将来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