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社区服刑人员张某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 案例时间:2018-11-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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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DSJXH1542332153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张某,男,1981年12月出生,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居住地为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2014年4月30日,张某因犯强奸罪被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在缓刑考验期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期限自2014年5月18日起至2018年5月17日止。张某于2014年5月25日到珠海市香洲区司法局报到,同日到居住地司法所办理入矫手续,接受社区矫正。
【事实认定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社区矫正前期,张某尚能按要求定期报告,按时提交思想汇报、参加教育学习和公益劳动。进入中后期,张某开始表现出散漫、轻视的态度,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并加强监管力度。2016年11月底,张某没有及时完成当月规定的教育学习、公益劳动任务,定位监控轨迹也出现了处于拱北某地址停滞不动的情形。司法所工作人员发现异常后,立刻电话联系张某查找原因,多次拨打其私人手机处于关机状态,定位监控手机无人接听。司法所遂将情况上报香洲区司法局,各部门开始组织追查张某去向。期间张某的私人手机无法接通、监控手机长时间关机,其家属、担保人、朋友、老乡也联系不到他。
经多方查找,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其朋友微信与张某取得联系,要求其到所报告。2016年12月12日下午,张某到司法所当面报告,并做了谈话笔录。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教育批评了张某并告知他在2016年11月28日至12月11日期间处于脱管状态,会给予书面警告,同时要求他于12月13日到司法所交思想汇报和社区服务证明。2016年12月13日下午,张某未按时到所,工作人员拨打张某的监控手机,要求其马上到所当面报告,张某口头答应,但一直未出现,随后失联多日。之后区司法局、司法所多次实地查看,联络张某亲友,书面提请公安机关追查,均未发现其踪迹。2017年1月16日,司法所发现张某监控手机开机,立刻电话联系要求他到所,张某再次失言未到。区司法局、司法所、公安机关一直追查不到张某去向,张某处于脱离监管状态已超过一个月。
(二)调查取证情况
2016年12月7日,司法所送达《关于对社区矫正人员张某脱离监管的法律后果告知书》给张某母亲王某,告知张某脱管后的相关法律后果,要求王某配合查找,同时书面提请前山派出所协助查找张某的去向。香洲区司法局在组织追查无果后于同日书面提请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协助追查张某去向。
12月20日,司法所再次送达《关于对社区矫正人员张某脱离监管的法律后果告知书》给王某,询问张某去向,并于21日再次书面提请居住地派出所协助查找张某的去向。27日,香洲区司法局也再次书面提请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协助查找张某去向,并将情况通报了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17年1月19日,香洲区公安分局治安管理大队将《关于协助追查张某的情况说明》送达香洲区司法局,函告经派出所民警追查,一直未能掌握张某行踪。至此,张某已经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
【建议情况】
(一)提请撤销缓刑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司法所将《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并附有关证据材料报送香洲区司法局,区司法局于2017年1月22日书面提请香洲区人民法院撤销对张某的缓刑建议。
(二)提请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2017年1月22日,香洲区司法局向香洲区人民法院提请撤销对张某的缓刑建议,同日,将撤销缓刑建议书抄送香洲区人民检察院和香洲区公安分局。
(三)社区矫正决定机关依法作出撤销缓刑裁定的情况
香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自2016年12月14日起脱离监管,已超过一个月。2017年1月24日,香洲区人民法院做出了(2014)珠香法刑执字第XX号刑事裁定书,对张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
【收监实施情况】
(一)实施收监具体过程
2017年2月18日,根据线索报告,司法所获悉到张某行踪后,立即向区司法局汇报情况,区司法局立即联系公安机关部署实施收监工作。当日下午,张某在城西客运站被民警控制、成功抓获。
(二)收监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香洲区司法局在提请区人民法院对张某收监执行过程中,全程接受香洲区人民检察院监督。同时,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香洲区司法局呈报的对张某收监执行的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就材料中有关问题向司法所工作人员进行了了解。
(三)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工作人员在日常个别教育和集中教育中,例举了张某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被撤销缓刑的案例,要求各社区服刑人员在思想认识上要引起高度重视,引以为戒,坚决杜绝类似情况发生在自己身上。2017年3月14日,在区司法局组织香洲辖区百余名社区矫正服刑人员开展的集中点验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宣传教育活动中,分管社区矫正工作副局长以张某被撤销缓刑为例,教育在场社区服刑人员正视社区矫正身份,自觉遵守矫正办法的相关规定,遵纪守法,服从监管。
【小结】
张某在顺利度过一段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期后,思想上发生松动,经多次教育仍未认清自身罪犯身份,无视社区矫正纪律要求,行为失当、不计后果,脱离司法所监管超过一个月,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司法所及时向区司法局汇报,在公安机关配合下迅速组织追查,按照程序提请区司法局依法做出了撤销缓刑的书面建议。撤销缓刑裁决作出后,区司法局、司法所主动摸查张某线索,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成功实施抓捕,并以此案例警示教育社区矫正在管人员。任何社区服刑人员都应当时时刻刻牢记自身身份,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对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行为绝不姑息,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