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秘某被依法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 案例时间:2018-11-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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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BSJXH1542248882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秘某,男,1986年3月出生,已婚,初中文化,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2015年12月10日,秘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石家庄市平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15年12月21日起至2018年12月20日止。2015年12月21日,秘某到平山县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管理。
秘某家庭条件较好,但他文化水平不高,与社会闲散人员来往较多,嗜好酗酒,性格偏激易怒,言语粗鲁,攻击性强,易与他人发生矛盾冲突。
【事实认定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秘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曾出现过手机定位异常、擅自关机、人机分离等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情况,并曾卷入过他人矛盾纠纷之中。针对上述情况,司法所及平山县司法局第一时间发现并进行了处理:针对秘某手机定位异常这一情况,对他进行批评和教育谈话,在他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后,要求他写下检讨材料和保证书;针对秘某卷入他人矛盾纠纷这一情况,司法所和县司法局进行了调查核实,查明秘某虽没有直接参与冲突,但在矫正期间未做到严格自律,对此司法所及县司法局对秘某采取了严管措施,并为其佩戴电子手环,实行手机、手环双定位。
对秘某采取针对性监管教育措施后,秘某表现出了积极变化,对待社区矫正的态度有所好转。
2018年9月,秘某酒后滋事,到平山县某公司殴打被害人李某并持刀将其划伤,后又恐吓公司员工,将全部员工赶出公司,并将写有“封”字的A4纸张贴在公司门口。
秘某的行为对他人人身安全和社会治安造成极大威胁,严重违反了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情节特别严重。
(二)调查、取证情况
司法所调查认为:秘某酒后滋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决定提请公安机关对秘某行政拘留十五日。结合秘某在监管期间日常表现,认定秘某不能自觉遵守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卷入他人矛盾冲突之中且不第一时间如实向监管司法所汇报相关情况,擅自关机、人机分离存在逃避监管的事实,矫正期间酒后滋事,持刀划伤并威胁恐吓他人,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综合评估认为秘某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较高,具有再犯罪风险。
根据上述事实,司法所决定提请撤销秘某缓刑,同时积极联系公安机关,于2018年9月18日由平山县公安局对秘某行政拘留15天。
【建议情况】
(一)提请撤销缓刑建议情况
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司法所于2018年9月19日书面向平山县司法局提出撤销秘某缓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平山县司法局收到司法所撤缓建议后,进一步核实了相关情况和事实,并进行集体研究审议。司法局认定撤销秘某缓刑事实和证据适当,并于2018年9月20日向平山县人民法院送交撤销秘某缓刑的建议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提请撤销缓刑过程中抄送及自觉接受监督情况
平山县司法局自觉将撤销缓刑建议书、相关证明材料和法院裁定书抄送平山县人民检察院和平山县公安局。平山县人民检察院、平山县公安局对县司法局的撤销缓刑过程给予了积极的支持和配合。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查阅了有关案卷,认为撤销秘某缓刑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三)裁定撤销缓刑情况
2018年9月26日,平山县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秘某缓刑,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将裁定书书面送交平山县司法局。
【收监实施情况】
(一)收监具体过程
平山县司法局收到法院对秘某的刑事裁定书后,充分利用秘某尚在行政拘留期间的有利条件,积极与与公安局、法院进行沟通,争取支持配合,顺利将秘某于裁定当日押送至石家庄晋州市看守所。
(二)利用本案开展集中警示教育情况
平山县司法局联合平山县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召集平山县25个司法所工作人员及178名重点社区服刑人员,利用本案开展了集中警示教育:邀请法院副院长当场宣读了秘某撤销缓刑裁定,邀请公安局副局长做了管控特殊人员的发言,邀请检察院副检察长做了对社区矫正工作全程监督的讲话。平山县司法局局长、主管社区矫正的副局长利用本案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了警示教育讲话。警示教育现场气氛严肃,社区服刑人员深受触动,取得了良好的以案释法效果。
【小结】
司法局在此次撤缓收监过程中密切联系公、检、法等相关部门,做好衔接配合,办理迅速,从2018年9月18日公安出具行政处罚决定至秘某被撤销缓刑,2018年9月26日送监执行,整个过程不足十天。秘某撤销缓刑过程程序合法完备、证据充分确凿,撤销秘某缓刑既有效避免了秘某继续危害他人和社会的可能性,又有效震慑教育了社区服刑人员中漠视监管规定、触碰法律、政策底线的在矫人员,起到了良好的教育警示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