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宣告缓刑社区服刑人员章某某依法被撤销缓刑
- 案例时间:2018-11-14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ZJSJXH1542166744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章某某,男,1978年7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2015年4月,因犯非法拘禁罪被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5年4月28日起至2016年4月27日止。2015年4月28日,章某某到柯桥区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缓刑考验期间的日常管理。
【事实认定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因章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间,矫正态度一般,思想状态不稳定,司法所对其加强日常监督、管理。2016年3月22日,司法所电话抽查章某某,多次拨打无人接听。经查实,章某某3月20日因醉酒对过路行人吴某进行肆意殴打,受害人吴某报警,为此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章某某被抓获后,并未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藐视国家法律法规,拒绝对受害人吴某进行道歉、赔偿,未取得受害人吴某谅解。章某某因寻衅滋事被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二日的行政处罚。
(二)调查取证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浙江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调查核实章某某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及时、全面地收集调查取证,询问受害人吴某、到公安机关收集证据材料,依法认定章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法规,且情节严重,应当启动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程序。
【建议情况】
针对章某某的违法情况,司法所于2016年3月24日对章某某的情况进行合议,司法所一致认为社区服刑人员章某某在矫正期间违反法律法规,且情节严重,根据《浙江省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提请对社区服刑人员章某某撤销缓刑,并将相关材料上报至柯桥区司法局。
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浙江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八条规定,被判缓刑的社区矫正人员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2016年3月25日,柯桥区司法局经过集体评议,认定章某某违反法律法规,且情节严重,决定向柯桥区人民法院提请撤销缓刑建议。3月26日,柯桥区司法局依照法定程序向柯桥区人民法院提交撤销缓刑建议书、撤销缓刑审核表、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材料。
同时,柯桥区司法局及时将撤销缓刑建议书及相关审批材料抄送柯桥区人民检察院和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分局。柯桥区司法局主动接受柯桥区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检查。
2016年3月30日,柯桥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依法撤销章某某缓刑一年,执行原判刑期八个月。
【收监实施情况】
(一)实施收监具体过程
2016年3月30日,柯桥区司法局收到柯桥区人民法院关于章某某的撤销缓刑裁定书后,及时协调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在公安机关的配合协作下,司法局工作人员对解除拘留的社区服刑人员章某某依法宣告、送达法院裁定,并及时将其送押至柯桥区看守所。
(二)收监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在实施收监过程中,柯桥区人民检察院随同柯桥区司法局工作人员到柯桥区拘留所监督了收监全过程。
(三)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2016年4月1日,司法所组织开展社区服刑人员警示教育。以章某某案件为警示案例,警示社区服刑人员要有清醒的身份意识,牢记社区矫正是有度的自由,要遵守社区矫正的监督管理规定,藐视法律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小结】
章某某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有效地维护了社区矫正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也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起到了良好的警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