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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托里县社区服刑人员奴某被撤销缓刑

  • 案例时间:2018-11-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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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XJSJXH1541762521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奴某,男,1993年8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里县。2017年7月,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托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7月17日起至2019年1月16日止,2017年8月2日,奴某到托里县司法局报到,由乡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事实认定情况】

(一)2017年10月9日奴某因未按时打电话向司法所汇报情况,电子手环不按时充电,拒接司法所工作人员电话,被书面警告一次;2017年12月7日,因多次不向司法所打电话汇报情况,电子手环不按时充电,不按规定时间参加司法所集中教育,不接受监督人批评教育,被书面警告一次;2018年1月7日,未按时打电话向司法所汇报情况,电子手环不按时充电,不按时去村委会报到,不听监督人批评教育,不参加司法所及司法局开展的集中教育,被书面警告一次,三次书面警告后仍未奏效。

(二)根据有关法律、“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条款,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调查核实社区服刑人员奴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况,依法、及时、全面地收集有关证明材料,认定其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事实。

【建议情况】

(一)按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乡司法所收集了有关证据,向托里县司法局提交了《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根据规定由县司法局矫正中心科长、主管局长逐级审核同意。通过会议研究,2018年1月18日,托里县司法局依法向托里县人民法院提交《撤销缓刑建议书》。

(二)2018年2月2日,托里县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执行原判。

(三)托里县司法局提请撤销缓刑过程中自觉接受托里县人民检察院监督。托里县司法局撤销缓刑的建议书和托里县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托里县人民检察院和托里县公安局。托里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查阅了有关案卷,并向司法所所长和矫正中心科长了解了有关情况。 

【收监实施情况】

(一)托里县司法局收到托里县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后,在托里县公安局的协助下,会同乡司法所工作人员到社区服刑人员奴某家中,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奴某实施收监,及时将其送交托里县公安局看守所。

(二)实施收监过程中,托里县人民检察院随同托里县司法局到社区服刑人员奴某家和托里县公安局看守所监督了有关情况。

(三)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警示教育。讲明社区服刑人员奴某不接受社区矫正,对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置若罔闻,无视法律的威严,是其咎由自取。

【小结】

对于社区服刑人员奴某这样恶习较深、心理顽固、故意逃避监管的,必须通过监禁刑对其进行法律的制裁。对这类社区服刑人员严格管控的同时,要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及时搜集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证据,及时启动提请收监执行程序,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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