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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宣告暂予监外执行社区服刑人员薛某被决定收监执行

  • 案例时间:2018-10-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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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XJSJXH1541666643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薛某,男,1957年3月出生,无业,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大同市云冈区某街道。2013年1月16日因贩卖毒品罪被大同市原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30000元。后因其患有喉癌、糖尿病、慢性乙肝等疾病,2013年5月10日大同市原矿区人民法院决定将罪犯薛某暂予监外执行。2013年6月20日薛某到原矿区司法局报到,执行社区矫正,由辖区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监管。

【事实认定情况】

在对薛某日常矫正工作中发现,薛某无悔改表现,自恃患病,而且患的是“麻烦病”,时常以此要挟司法所工作人员,不配合司法所的矫正工作,司法所也拿他没有办法。甚至在司法所工作人员对薛某进行家访过程中,其躺在床上佯装重病,家庭成员也协助隐瞒,被工作人员识破后撒泼耍赖,甚至扬言“监狱都不要老子,你们能把老子怎么样”。薛某的种种行为,严重影响了工作人员的工作的有序进行。

2013年6月20日报到后,薛某因患病不能参加社区矫正的学习教育和社区服务,连手机签到都借口不能完成。司法所工作人员给其打电话进行思想教育和情况询问,薛某却经常拒绝接听电话,并且监控定位手机常常关机,工作人员多次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加强教育监管力度,每月去其家中进行走访,了解他的近况并且监督其每月上交思想汇报,每季度上交医学证明。但是薛某拒不配合,并多次以患病、经济困难为由对抗监管。鉴于此,司法所先后给予薛某多次口头警告,均未奏效。

由于薛某从未按规定提交医学证明,经多次口头警告无效,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2015年6月23日司法局经司法所提请,决定给予薛某书面警告一次,但薛某还是未按规定上交医学证明。2016年6月25日司法局再次下达第二次警告通知书,薛某依然屡教不改。

【建议情况】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二项及《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大同市原矿区司法局以社区服刑人员薛某有违反法律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行为为由,于2016年8月1日向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建议对社区服刑人员薛某收监执行刑罚。

2016年10月15日,大同市原矿区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决拘役三个月。 

原矿区司法局在提请撤销缓刑过程中,自觉接受原矿区人民检察院监督。原矿区司法局撤销缓刑的建议书和原矿区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原矿区人民检察院和大同市公安局原矿区分局。原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查阅了有关案卷,并向司法所所长和社区矫正科科长了解了有关情况。

【收监实施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薛某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多次不按规定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多次口头警告和两次书面警告,仍拒不改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及《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将薛某收监执行。

社区服刑人员薛某犯罪恶性较大,不接受思想教育改造不明显,对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置若罔闻,无视法律的威严,是其咎由自取。 

【小结】

对于社区服刑人员薛某这样恶习较深、心理顽固、故意逃避监管的,必须通过监禁刑对其进行法律的制裁。对这类社区服刑人员严格管控的同时,要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及时搜集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证据,及时启动提请收监执行程序,杜绝其再次犯罪再次危害社会,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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