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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刑人员罗某某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 案例时间:2018-11-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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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ZSJXH1541386337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罗某某,男,1957年10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贵州省黔南州福泉市。2018年5月,因故意伤害罪被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5月23日至2019年5月22日止。

【事实认定情况】

(一)发现、认定情况

2018年5月23日,福泉市司法局收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关于罗某某的法律文书等材料后,通知罗某某到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但罗某某电话处于关机状态,未能取得联系。此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拨打罗某某电话,均处于关机状态。2018年6月11日,司法所向罗某某发送社区服刑人员限期报到通知书,通知其持本通知书在三日内到福泉市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但罗某某仍未到司法局报到。鉴于此情况,福泉市司法局、居住地司法所工作人员协同街道办事处村警务助理多次到罗某某家进行走访,但未发现罗某某踪迹,只找到了罗某某的儿子及前妻邹某,经询问,家属也不知道其下落。

(二)调查取证情况

至2018年6月23日,罗某某仍然未到司法所报到。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司法所工作人员认定罗某某“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超过一个月”的事实,严重违反了社区矫正监管规定,并及时、全面地收集有关证明材料。

【建议情况】

(一)提请撤销缓刑建议情况

2018年7月4日,经福泉市司法局研究,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书面建议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法院撤销对罪犯罗某某的缓刑。

(二)提请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福泉市司法局在提请撤销缓刑过程中自觉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及时将罗某某未按规定报到情况向福泉市人民检察院通报。

(三)社区矫正决定机关依法作出撤销缓刑裁定情况

2018年7月12日,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件进行了审理,依法裁定对罗某某撤销一年缓刑执行部分,对罗某某收监执行原判刑期有期徒刑十个月,并以书面的形式将裁定书送达福泉市司法局并送达给其家属签收。

【收监实施情况】

(一)实施收监具体过程

福泉市司法局在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对罗某某作出刑事裁定后,第一时间将罗某某撤销缓刑、收监等资料送至湖州市公安局,公安局将罗某某列为网上追逃对象,落实了追捕措施。2018年9月24日,罗某某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桃源派出所民警抓获并羁押在苏州市吴江看守所。2018年9月30日,福泉市公安局将罗某某押解至福泉市看守所。2018年10月15日,罗某某由福泉市看守所送监狱服刑。

(二)收监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在对罗某某进行审判、送押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全程实施法律监督,确保其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

(三)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福泉市司法局将本案例在全市社区服刑人员警示教育大会上予以通报,讲述罗某某无视社区矫正监管规定,最终被收监执行,是其咎由自取的结果,要求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引以为戒,遵纪守法,积极接受矫正。同时,要求司法所组织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教育学习,收到了很好的警示教育效果。

【小结】

本案中,罗某某法律意识淡薄,无视社区矫正规定,故意逃避监管,最终被依法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受到了法律的制裁。司法所在发现社区服刑人员未按时报到时,及时进行查找并通报相关部门,尽最大努力保证及时接收社区服刑人员。经查找,对超期仍未报到的社区服刑人员,及时收集证据,依法启动提请收监程序,防止其再次犯罪危害社会,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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