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许某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 案例时间:2018-11-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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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YNSJXH1541381654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许某,男,1992年4月6日出生,小学文化,户籍地、居住地均为云南省镇康县。2013年11月2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镇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自2013年12月9日起至2018年12月8日止。2013年12月13日,许某到镇康县司法局报到,由某某司法所负责对许某在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管理。
社区服刑人员许某家庭无特殊背景,其爷爷和他一起在家务农,生活开支全靠务农所得。
【事实认定情况】
(一)在法院判决生效后,许某认真按时到司法所报到,其认罪态度较好,心态良好,思想稳定,没有发现异常表现。直至2017年9月17日,司法所在组织矫正对象进行公益劳动时,发现许某精神萎靡不正,面黄肌瘦,懒散疲沓,劳动力明显下降,有吸毒的嫌疑。为配合公安机关开展禁毒专项行动,司法所要求辖区范围内的在册服刑人员进行尿检,经检测,许某尿检成苯丙胺类阳性,其他服刑人员的检测结果呈阴性,经询问,许某对其吸食毒品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因许某吸食冰毒(麻黄素),2017年9月20日云南省镇康县公安局决定<镇公(禁)强戒决字[2017]第105号>对许某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将该服刑人员送往云南省保山市强制隔离戒毒所接受强制隔离戒毒(自2017年10月4日至2019年10月3日)。
(二)根据“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云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调查核实社区服刑人员许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况,依法、及时、全面地收集有关证明材料,认定其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事实。
【建议情况】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司法所收集有关证据,向镇康县司法局提交《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根据规定,由县司法局矫正股股长和分管领导,逐级审核同意。通过会议研究决定,于2017年9月28日,镇康县司法局依法向镇康县人民法院提交《撤销缓刑建议书》。
(二)镇康县司法局在提请撤销缓刑过程中自觉接受镇康县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将提请撤销缓刑建议书和相关证明材料同时抄送镇康县人民检察院和镇康县公安局。镇康县人民检察院查阅了有关案卷后,认定了镇康县司法局提供的证据事实,并向镇康县司法局做出了收监执行检察意见书,同意镇康县司法局提请对许某撤销缓刑的建议,报请镇康县人民法院裁定。
(三)2017年10月27日,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法院裁定对许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
【收监实施情况】
(一)县司法局收到镇康县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后,镇康县司法局向镇康县公安局发送了缓刑人员收监协助函,由县公安局长批准,指定专职民警会同镇康县司法局矫正工作人员赶到云南省保山市强制隔离戒毒所,依法将社区服刑人员许某接回,及时将其送交镇康县公安局看守所实施收监执行。
(二)在实施收监过程中,镇康县人民检察院随同镇康县司法局到镇康县公安局看守所了解监督有关收监交付情况。
(三)镇康县司法局要求各个司法所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组织展开警示教育。举例讲明本案许某不认真接受思想教育改造,不按照社区矫正相关规定要求自己,无视法律的威严,是其咎由自取。
【小结】
对于社区服刑人员许某这样缺乏自控能力,缺乏对毒品危害性的认识,法律意识淡薄,缺少法治观念,吸食毒品的,对这类社区服刑人员要严格管控,随时跟踪,了解他们的思想状态,一旦发现有这样行为的社区服刑人员,要及时搜集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证据,按照法律程序,依法办理提请收监执行,通过监禁刑对其进行法律的制裁。杜绝其再次违法犯罪危害社会,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