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郑某某因饮酒闹事而行政拘留被依法撤销缓刑
- 案例时间:2018-11-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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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ZJSJXH1541143885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郑某某,男,1974年2月出生,户籍地为浙江省乐清市,居住地为浙江省乐清市。因妨害公务罪2017年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2017年8月,因犯妨害公务罪被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9月5日起至2018年7月4日止,2017年9月5日,郑某某到乐清市司法局报到并接受社区矫正,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事实认定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社区矫正期间,2018年6月29日2时许,在乐清市某娱乐会所内,郑某某、余某某酒后闹事,将会所包厢内的电视机、陶瓷器皿等物品损毁,并殴打会所工作人员,造成工作人员伤势轻微。经鉴定,损失财物总价值1249元。郑某某的行为情节较重。2018年8月14日,郑某某和余某某赔偿张某、舒某的损失和医疗等费用,取得谅解。经查证,郑某某属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对其减轻处罚;但郑某某又属在缓刑期间,违反治安管理,对其从重处罚。2018年8月14日,乐清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郑某某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
(二)调查取证情况。
司法所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上述情况后,于2018年8月29日启动相关案件调查程序,并向乐清市公安局调取了郑某某受到治安处罚的相关证据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相关证据情况:乐清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调解协议书、乐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执行回执、郑某某本人的询问笔录等。
【建议情况】
(一)提请撤销缓刑建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司法所依法定程序向乐清市司法局上报郑某某一案相关材料,乐清市司法局依法向乐清市人民法院提请撤销缓刑建议。
(二)提请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乐清市司法局提请撤销缓刑过程中主动与乐清市人民检察院对接,讨论相关案情,自觉接受法律监督。同时,将乐清市司法局的《撤销缓刑建议书》和乐清市人民法院的撤销缓刑的《刑事裁定书》及时向乐清市检察院和乐清市公安局抄送。
(三)社区矫正决定机关依法作出撤销缓刑裁定的情况。
2018年9月13日,乐清市人民法院认为郑某某在缓刑期限内,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属于违反法律及相关缓刑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故以刑事裁定书裁定对郑某某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收监实施情况】
(一)实施收监具体过程。
2018年9月20日,乐清市司法局收到乐清市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后,在乐清市公安局的配合下,及时将社区服刑人员郑某某实施收监。
(二)收监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实施收监过程中,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全程进行了监督。
(三)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郑某某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之后,乐清市司法局立即要求辖区内所有司法所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并在9月底的新增服刑人员学习会上和各司法所每月集中教育中开展学习,起到了较好的警示教育作用。
【小结】
(一)对郑某某案件成因的思考。
郑某某接受社区矫正初期,服刑态度端正,悔过态度良好,能够积极接受相关监管措施,日常工作生活中未与其他影响其社区矫正的人员往来,司法所对其开展的日常监管、信息化核查、走访等监管活动均未发现异常。但在社区矫正即将届满之时,郑某某放松警惕,对自身行为产生松懈,工作人员在发现情况后,虽及时对其开展了期满前警示教育谈话,但郑某某仍然未能引起重视,最终做出饮酒闹事的违法行为。结合本案,矫正机构在今后需进一步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解矫前教育谈话,避免社区服刑人员产生麻痹意识,进而作出影响社区矫正的行为。
(二)对案件调查经过的评析。
郑某某饮酒闹事的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社区矫正届满期间,但直至社区矫正期满之日,公安机关尚未对其作出相应处罚决定,故矫正机构依法及时对其解除社区矫正。郑某某矫正期满解除后,公安机关对其相关违法行为作出了处罚决定,并向乐清市司法局通报。乐清市司法局收到通报之后,组织法制、业务科室、司法所长等人员充分讨论,并及时主动向乐清市人民检察院和乐清市人民法院通报案情,听取相关意见,最终认定,虽然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在社区矫正期满之后,但郑某某相关违法行为发生在社区矫正期间,根据社区矫正相关法规精神,应提请撤销缓刑。故而乐清市司法局依法依规向乐清市人民法院提请撤销郑某某缓刑的意见,乐清市人民法院最终裁定郑某某被依法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