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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社区服刑人员刘某被撤销假释收监执行

  • 案例时间:2018-11-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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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XSJXH1541042202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刘某,男,1985年9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2009年11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09年6月9日起至2015年6月8日止),并处罚金20000元,服刑期间无加减刑,实际执行刑期3年6个月23天。2012年12月21日经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假释期自2012年12月31日起至2015年6月8日止。2013年1月5日,刘某到贵港市覃塘区司法局报到,由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管理。

刘某家庭无特殊背景,其父亲刘某某、母亲黄某某一直在家务农。刘某2003年至2005年在福建某部队服兵役,2005年至2008年在广西贵港市贵糖集团派出所任协警员,2008年至捕前在家务农,与社会人员来往频繁。

【事实认定情况】

(一)刘某入矫后,在矫期间表现正常,都能按时参加司法所组织的教育及公益性劳动等,但因与社会人员来往过于频繁,2014年5月13日,刘某因涉嫌打架斗殴被广西贵港市公安局覃塘分局刑事拘留30日,后又于2015年1月18日,与李某某、黄某某等人在贵港市覃塘区覃塘镇文明旅馆502号房用扑克牌作为赌具,用现金下注以玩“斗牛”、“三公开船”的方式进行赌博,贵港市公安局覃塘分局对刘某处以行政拘留14天,罚款1900元的处罚决定。

(二)根据“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实施细则(试行)》等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通过调查核实社区服刑人员刘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况,依法、及时、全面地收集有关证明材料,认定其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三款、《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第八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情节严重。

【建议情况】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三款、《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第八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覃塘司法所及时向覃塘区司法局书面报告,覃塘区司法局及时通报了贵港市公安局覃塘分局和覃塘区人民检察院,并报告贵港市司法局。覃塘区司法局在收集了有关证据后,向贵港市司法局提交了《提请撤销假释审核表》并附相关调查证明材料和有关证据。贵港市司法局通过会议讨论研究,于2015年1月21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撤销假释建议书》,并附有关材料及证据,提请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刘某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根据刘某曾当过兵、在派出所当过协警、生性多疑等因素,为避免其窜逃,增加执法难度和成本,贵港市司法局在提交相关材料时建议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刘某行政拘留14天内做出裁定。

(二)2015年1月22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理,并于23日派人到贵港拘留所与刘某当面核实情况,于2015年1月30日作出裁定,认定罪犯刘某接受社区矫正期间,未能严格约束自己的行为,因参与赌博被贵港市公安局覃塘分局根据《中华人民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处以行政拘留十四日,罚款1900元,该行为已违反法律法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对刘某撤销假释,收监执行原判未执行的刑期。

(三)贵港市司法局提请撤销假释过程中自觉接受贵港市人民检察院监督。贵港市司法局将撤销假释建议书和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书同时抄送贵港市人民检察院和贵港市公安局。贵港市人民检察院查阅了有关案卷,并向贵港市司法局了解了有关情况。

【收监实施情况】

(一)2015年1月30日,贵港市司法局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后,及时传达覃塘区司法局,并会同贵港市公安局覃塘分局对罪犯刘某收监执行原判未执行的刑期。覃塘区司法局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请贵港市公安局覃塘分局协助执行南宁中院的裁定,将刘某收监执行原判未执行的刑期。

针对刘某被行政拘留14天还有一天即将期满释放的事实,为防止释放后刘某窜逃,贵港市司法局、贵港市公安局覃塘分局、覃塘区司法局联合办案小组立即赶赴贵港市拘留所。在拘留所内,覃塘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向刘某宣读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书,并向刘某送达裁定书,要求其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确认。联合办案小组与拘留所交接完手续后,刘某请求让其与家人见面再去监狱服刑,但联合办案小组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严肃拒绝了刘某的请求,立即将刘某押送黎塘监狱。在各方力量的协助下,实施收监过程顺利,在裁定之日将刘某收监执行完毕。

(二)通过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警示教育。贵港市司法局在对刘某化名处理后将该案例制作成为教育课件。在集中教育时,给在矫社区服刑人员警示教育,社区服刑人员刘某无视法律的威严,对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置若罔闻,最终遭到收监执行是其咎由自取。

【小结】

社区服刑人员刘某无视法律,在社区矫正期间没有严格约束自己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及《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必须通过监禁刑对其进行法律的制裁,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同时,也警示其他社区服刑人员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充分认识社区矫正是严肃的刑罚执行活动,提高他们遵纪守法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对刘某这种不遵守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要在严格管控的同时,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及时搜集固定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证据,及时启动提请收监执行程序,杜绝其再次犯罪再次危害社会,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刘某依法撤销假释收监执行的执法行为,一方面提高了社区矫正执法工作的严肃性,对不服从管理的社区服刑人员起到了震慑的作用,提高了社区服刑人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另一方面加强了公、检、法、司及监狱相互之间的协调与配合,确保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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