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 > 社区矫正工作

社区服刑人员荆某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案例

  • 案例时间:2018-11-06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JLSJXH1541035660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荆某,男,1983年1月12日出生,户籍地为黑龙江省讷河市,居住地为吉林省双辽市。2014年因寻衅滋事罪被双辽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14年11月22日起至2017年11月21日止。2014年11月22日,荆某到某双辽市司法局报到,由某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管理。社区服刑人员荆某家庭经济状况良好,但目前无业。

【事实认定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荆某入矫后,于2014年11月27日首次参加司法所组织的教育学习后一直表现良好,按时认真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接受社区矫正态度端正。2017年2月27日荆某到司法所参加集中教育学习,工作人员发现其精神萎靡不振,向其询问时荆某只是一味搪塞。司法所工作人员发觉了荆某行为状态的反常,对其村屯邻里进行暗访时发现此人有吸毒行为。2017年3月15日荆某因吸毒被双辽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

(二)调查取证情况

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25条“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规定,社区服刑人员荆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况,并对其家属、邻里及村委会进行了解调查,并制作笔录;又向公安机关调取对其强制隔离戒毒的处罚决定,依法及时全面地收集有关证明材料,认定其接受社区矫正期间有吸毒行为的事实。

【建议情况】

(一)提请撤销缓刑建议

按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25条“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规定,司法所及时向双辽市司法局书面报告,市司法局及时通报了市公安机关和市人民检察院。某司法所在收集了有关证据后,于2017年4月5日向市司法局提交了《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并附相关调查证明材料和有关证据。市司法局收到司法所对荆某的相关调查证明材料和有关证据后,通过会议讨论研究,于2017年4月13日向市人民法院提交《撤销缓刑建议书》,并附有关材料及证据,提请市人民法院对罪犯荆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二)提请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双辽市司法局提请撤销缓刑过程中自觉接受双辽市人民检察院监督。市司法局撤销缓刑的建议书和市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市人民检察院和市公安局。市人民检察院查阅了有关案卷,并向司法所和司法局工作人员了解了有关情况。

(三)社区矫正决定机关依法作出撤销缓刑裁定的情况 

2017年4月13日,双辽市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理,并经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当天作出裁定,认定罪犯荆某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吸食毒品,违反法规、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对荆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两年。

【收监实施情况】

(一)实施收监具体过程

2017年4月13日,双辽市司法局收到双辽市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后,会同市公安局、司法所到社区服刑人员荆某家中,依法对其收监执行,但荆某未在家中,去向不明。2017年4月14日11时,司法所工作人员配合公安派出所民警,根据线索抓获荆某并将其送交双辽市公安局看守所收监执行。

(二)收监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实施收监过程中,双辽市人民检察院随同双辽市司法局,到社区服刑人员荆某家和双辽市公安局看守所监督了解有关情况。

(三)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市司法局通过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警示教育。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将该案例制作成为教育课件,在集中教育时,给在矫社区服刑人员讲明,社区服刑人员荆某无视法律的威严,违反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最终遭到收监执行的法律制裁。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起到了震慑和教育作用。

【小结】

社区服刑人员荆某的吸毒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司法行政机关及时搜集相关证据,及时启动提请收监执行程序,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同时,也为其他社区服刑人员敲响警钟,警示他们一定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充分认识社区矫正是严肃的刑罚执行活动,提高其遵纪守法意识,自觉规范自己的日常行为。有助于他们积极接受矫正,尽早成为守法公民。

相关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