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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景德镇市社区服刑人员项某某因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 案例时间:2018-10-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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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XSJXH1540977881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项某某,男,1959年11月18日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2017年11月23日,受珠山区人民法院的委托,珠山区司法局对项某某进行了审前社会调查,项某某小学毕业,家庭经济条件一般,与妻子感情和睦,其子女均为教师。其妻子王某表示愿意成为其监督人,并保证承担监督责任,促进其改造。2017年10月29日,经局党组集体讨论决定,同意对项某某适用社区矫正。

2017年12月7日,项某某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珠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12月19日起至2018年12月18日止。2017年12月19日,项某某到珠山区司法局报到,由其居住地司法所对其进行日常管理。

【事实认定情况】

(一)项某某入矫的前两个月能遵守社区矫正规定,表现较好,但在2018年2月6日区司法局社区矫正信息化监管平台发出越界报警,项某某前往宁波,经查,项某某没有履行请假手续,擅自外出。司法所立即启动对项某某进行查找处置,通过个别谈话,巩固项某某外出事实的证据,经区司法局同意,对该犯下达警告决定,并向其重申社矫规定。

2018年4月12日,项某某又未经批准擅自前往南昌,司法所工作人员接到平台报警后,立即联系项某某,但其拒接电话。在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多渠道联系下,项某某于2018年4月13日来到司法所,通过与其谈话得知,其擅自外出是去看望孙女,司法所工作人员再次向其重申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告知其如果不服从监管,将向法院提请撤销缓刑。随后,司法所依法向其下达警告决定书。

2018年6月4日上午,司法所举行集中教育活动,项某某未到所参加,也未履行请假手续,且拒绝接听工作人员电话。司法所工作人员联系其监管人,其监管人表示不知其去向。2018年6月5日,项某某来到司法所,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其开展了谈话,重申了违反社矫规定的严重后果,并于2018年6月6日依法对其下发了警告决定书。

项某某受到三次警告后,仍然对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置若罔闻,无视法律的威严,2018年8月2日至10日,又违反社区矫正手机定位管理规定,出现人机分离,经教育仍不悔改。

(二)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江西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调查核实社区服刑人员项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况,依法、及时、全面地收集有关证明材料,认定其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事实。

【建议情况】

(一)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和《江西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七十二条规定,司法所收集了有关证据,向珠山区司法局提交了《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及相关证明材料,2018年8月22日,由局分管领导提交局党组会讨论,经局党组会研究决定,同意对项某华提请撤销缓刑建议。2018年8月23日,珠山区司法局依法向珠山区人民法院提交《撤销缓刑建议书》及相关材料。

(二)2018年9月6日,江西省珠山区人民法院裁定,对项某某撤销缓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十个月。

(三)珠山区司法局在依法对项某某撤销缓刑过程中自觉接受珠山区人民检察院监督。珠山区司法局撤销缓刑的建议书和珠山区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珠山区人民检察院。珠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查阅了有关案卷,并向区司法局矫正分管副局长了解了有关情况。

【收监实施情况】

2018年9月7日,珠山区司法局收到珠山区人民法院关于项某某的刑事裁定书,同时珠山区法院将项某某的刑事裁定书以及相关材料送达景德镇公安南河分局,南河分局随即将项某某羁押,送交景德镇市看守所,随后依法对项某某实施收监。

【小结】

对于项某某这种无视法院判决,对社区矫正规定置若罔闻的社区服刑人员,在严格管控的同时,要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及时搜集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证据,及时启动提请撤销缓刑程序,杜绝其再次犯罪、再次危害社会,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同时,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警示和震摄,为社区矫正营造良好的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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