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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社区服刑人员潘某因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决定收监执行

  • 案例时间:2018-10-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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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ZJSJXH1540952881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潘某,男,1978年10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浙江省新昌县。2018年4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新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潘某患肝硬化脾大、腹水、心包积液等疾病,符合保外就医条件。2018年6月4日,新昌县人民法院依照规定,决定将潘某暂予监外执行,刑期自2018年6月6日起至2020年2月5日止。2018年6月6日,潘某到新昌县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事实认定情况】

潘某入矫以来,虽能积极参加学习、劳动,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但不能做到严格约束自身行为,以至于违反国家法律。2018年8月23日20时35分左右,潘某在未取得驾驶证情况下驾驶牌号为浙DXXXXX普通二轮摩托车,途径新昌县南明街道某某路口时,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出气体酒精检测,含量为146mg/100ml。2018年8月30日,经绍兴文理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检测,潘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5mg/ml。2018年9月3日,潘某被新昌县公安局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六日,并处罚款人民币六百五十元的行政处罚。

【建议情况】

2018年9月4日,司法所在联合派出所进行每月社区服刑人员信息例行核查时,查出潘某因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处罚,随即司法所工作人员进行合议,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八)项的规定,上报新昌县司法局关于对潘某收监执行的建议。县司法局经过审核,于2018年9月7日向新昌县人民法院提请对社区服刑人员潘某收监执行。

2018年9月19日,新昌县人民法院下达收监执行决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潘某收监执行,刑期自2018年9月19日起至2021年5月6日止。

【收监实施情况】

(一)社区矫正机构收到人民法院的决定书后,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潘某实施收监的具体过程情况

2018年9月19日,新昌县司法局收到人民法院的收监执行决定书后,立即通知潘某到新昌县局社区矫正报到处报到。潘某到达后,县司法局工作人员向其宣布了收监执行决定书,并在派驻狱警和新昌县看守所民警的协助下,于当日下午将潘某押往新昌县看守所,随后将其押送至省乔司监狱服刑。

(二)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9月20日,司法所针对潘某因酒后驾车受到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处罚而被收监执行的身边案例,对全体社区服刑人员进行了警示教育,以监狱生活和社会生活鲜明的对比,教育社区服刑人员珍惜自由,做个学法、知法、守法和用法的人;用以案说法的方式,要求全体社区服刑人员引以为鉴,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认真服从社区矫正各项监督管理,时刻牢记什么事能做什么事不能做,切勿以身试法。司法所强调,全体社区服刑人员要做到:一是要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认真服从司法所的管理教育;二是要进一步加强学法、守法意识,做到知法懂法;三是必须严格遵守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接受社区矫正的监督管理。通过此次集中教育,给社区服刑人员带来了极大的触动,增强了他们悔罪服法的意识,起到了良好警示教育作用。

【小结】

对符合条件的社区服刑人员决定收监执行,是严格执行《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要求,是司法公正的体现,也是维护社区矫正工作权威性、严肃性、公信力的重要途径,对教育、震慑社区服刑人员具有重大意义。此案例中,潘某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不思悔改,漠视法律,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严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失去了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依法被收监执行。因此,社区服刑人员千万不能认为被判处缓刑、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就可以“高枕无忧”,放松甚至放纵自己,而是要更加遵纪守法、积极改造,否则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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