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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刑人员乔某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 案例时间:2018-10-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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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BSJXH1540776882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乔某,男,1969年9月30日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河北省秦皇岛市卢龙县。2017年12月29日,因犯买卖身份证罪被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1月9日起至2018年7月8日止。

2018年1月9日,乔某到卢龙县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乔某多年前办养殖场赔光家中所有积蓄,并负债10多万元,家境十分困难,妻子因此与他离婚,并留下双胞胎子女。目前,乔某父母均已去世,两个孩子在读中学。乔某生活落魄,投机取巧,四处借债,邻里关系一直不好。

乔某开始社区矫正后,居住地司法所制定了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司法所工作人员积极联系乡民政所和村委会,协调困难救助事宜,同时司法所工作人员和村干部主动开展谈话教育,引导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鼓励其正确面对现实,乐观生活,踏实接受矫正。

【事实认定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2018年3月7日,乔某未经批准私自外出到内蒙古打工并关掉定位手机。司法所与乔某取得联系后,多次规劝其返回居住地接受社区矫正,同时保持定位手机畅通,乔某拒不改正。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六款规定,司法所分别于2018年3月12日、20日、26日对乔某给予警告处分,乔某在受到三次警告后仍不改正。

(二)调查取证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乔某“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的事实,严重违反了社区矫正监管规定。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对乔某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情况进行了全面细致的调查核实,依法、依规收集了相关证明材料。

【建议情况】

(一)提请撤销缓刑建议情况

司法所鉴于乔某受到三次警告后仍不改正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向卢龙县司法局递交了《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过卢龙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办公室主任、主管副局长逐级审批同意并由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后,卢龙县司法局于2018年4月11日依法向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提请对乔某撤销缓刑。

(二)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卢龙县司法局将撤销缓刑建议书和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裁定书同步抄送卢龙县人民检察院和卢龙县公安局。卢龙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查阅了有关案卷,并向卢龙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办公室以及乔某居住地司法所相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撤销缓刑裁定情况

2018年5月25日,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对乔某判处的缓刑,依法执行原判拘役四个月。

【收监实施情况】

(一)实施收监具体过程

卢龙县司法局收到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裁定书的当日,在卢龙县公安局刑警三队民警的协助下,办理了网上追逃手续。2018年8月27日,内蒙古乌海车站派出所民警根据网上追逃信息对乔某进行抓捕,并移送乌海市看守所羁押,同时电话通知卢龙县公安局。在卢龙县公安局刑警的协助下,卢龙县司法局派人到乌海市看守所将乔某押解回秦皇岛,并于2018年9月2日移交秦皇岛市看守所执行拘役。

(二)收监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卢龙县司法局及时将收监执行工作情况及相关材料抄送卢龙县人民检察院,自觉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

(三)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司法局利用本案例在社区服刑人员中开展警示宣传教育,讲明社区服刑人员乔某不珍惜监外服刑机会,不听劝阻,一意孤行,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触犯法律,最终被撤销缓刑,执行收监。教育鞭策其他服刑人员要正确认识自己的身份,遵纪守法,严格自律,踏实改造,切勿存在侥幸心理,以身试法。

【小结】

作为基层实施社区矫正的工作者,针对不同的社区服刑人员,要采取不同的措施。对于那些心存侥幸、缺乏法律意识、公然藐视法律以及以各种理由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在严格管控的同时,要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及时搜集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证据。对于那些采取矫正和处罚措施后仍不思悔改的社区服刑人员,要及时启动提请撤销缓刑程序,避免其重新违法犯罪,给社会造成不利影响,从而维护法律的尊严,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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