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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古某诉安某、某县医院、某保险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 案例时间:2018-12-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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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XJLGLD1535689843
  • 案例类型:律师代理、辩护成功的诉讼案例
【案情简介】

2015年12月2日,在某县某路段处,被告安某驾驶被告某县医院所有的新M43447号中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向西左转弯时,与原告古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车由东向西向南左转弯行驶时相撞,造成原告古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安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古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古某入住某县医院治疗16天。出院需要继续卧床休息,加强营养。后经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委托,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出具[2016]临鉴字第105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原告古某轻伤一级,脊柱骨折致腰部活动度障碍评定为九级伤残,盆骨多发骨折畸形愈合评定为十级伤残,机体损伤误工日评定为180日。某县医院所有的新M43447号中型普通客车在某保险公司支公司处购买了交强险和强制险。原告古某为农业户口,受劳务公司委派已在某县医院工作5年,月收入为1300元,其住院及出院后休息期间由其丈夫护理。原告古某起诉要求三被告共同承担因此事故造成经济损失174894.6元(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代理意见】

第一、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安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古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安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第二、被告安某是某县医院的职工,发生交通事故是在其工作期间。原告古某在某县医院从事保洁工作,是在工作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经巴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鉴定为工伤。因此,某县医院需要对原告古某的此次交通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由于安某驾驶的新M43447号中型普通客车已在某保险公司支公司处购买了交强险和强制险,某保险公司支公司应对原告古某的交通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一、被告某保险公司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向原告古某支付赔偿款113843.86元,向被告某县医院支付垫付款5254.54元;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向原告古某支付赔偿款10689.01元。

二、驳回原告古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文书】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被告安某驾驶的新M43447号中型普通客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支公司处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原告古某请求被告某保险公司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古某的各项损失,本院认定如下:医疗费6078.4元,以原告古某提供的医疗费用有效票据及三被告质证意见确认;住院伙食补助费1920元,原告古某住院16天,按原告古某主张的每日120元计算;营养费1100元,按照原告古某提供的有效证据及三被告质证意见确认44天,并按照每日25元计算;误工费7800元,按照鉴定的误工期限180天,并按照原告古某陈述的月工资1300元计算;护理费3616.44元,按照原告古某提供的有效证据及三被告质证意见确认44天,并按照原告古某陈述的护理人员吐某年收入30000元计算;残疾赔偿金110353.57元,因原告长期在城务工,收入按照2015年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26274.6元,并根据鉴定的伤残等级计算:鉴定费10元,以原告古某提供的票据及三被告质证意见确认;精神抚慰金2000元,依据原告古某的伤残程度等因素酌情认定。对原告古某主张的交通费500元,因原告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认定。综上,本院认定原告古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34368.41元,原告古某的医疗费6078.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20元、营养费1100元,共计9098.4元,应由被告某保险公司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向原告古某赔偿9098.4元;原告古某的误工费7800元、护理费3616.44元、残疾赔偿金110353.57元、鉴定费1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合计125270.01元,由被告某保险公司支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理赔限额内承担110000元。原告古某的剩余经济损失15270.01元(125270.01元-110000元),由被告某保险公司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理赔限额内承担70%赔偿责任,即10689.01元。因被告某县医院已为原告古某垫付了医疗费5254.54元,为了方便当事人减少诉累,本院将被告某县医院垫付的医疗费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案例评析】

本案中,表面中看似交通事故仅发生在双方当事人当中,但实际上,古某和安某均为某县医院工作,且是在工作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基于这两个原因,某县医院应对原告古某的交通事故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安某驾驶的车辆已在某保险公司支公司处购买了交强险和强制险,某保险公司支公司同样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结语和建议】

从本案工伤这一块来看,发生事故后,要做好以下几件事:

一、留存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发生工伤事故,对于劳动者来说最重要的部分在于赔偿。但在实际维权过程中,很多当事人却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劳动关系以及所产生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维权是非常困难的。因此,发生事故后,一定要留心保存和事故有关的证据材料。

二、要注意工伤认定的时间。工伤不同于其他人身伤害,工伤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经法定程序认定方可认定为工伤。因此,发生工伤后,依法进行工伤认定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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