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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社区服刑人员俞某因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 案例时间:2018-12-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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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AHSJXH1540460963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俞某,男,1994年1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2014年12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5年3月19日起至2017年3月18日止。2015年3月19日,俞某到三山区司法局报到,由某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俞某父母一直在外务工,其哥哥在武汉成家并定居。俞某判刑后,其二叔作为监管人,但由于平时工作繁忙时,对余某难以管教到位。俞某一直无业,经常用父母寄来的钱进出网吧,舞厅,棋牌室等场所,结识社会上一些不良青年。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对其教育,但俞某却不以为然。

【事实认定情况】

(一)俞某接受矫正后,基本能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按时报到,但有一次无故不参加区司法局组织的集中教育大会,被书面警告一次。

2016年11月14日,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民警带俞某到街道综治委办理社区戒毒相关手续,出示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查明2016年10月下旬,俞某独自一人在某公寓卫生间内采用烫吸的方法吸食冰毒,给予俞某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2016年11月4日-11月14日),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另载明:俞某曾与2016年9月因涉嫌吸毒被弋江区公安分局火龙岗派出所行政拘留三天。司法所工作人员得知此情况后,立即将俞某的情况书面上报区司法局。三山区司法局得知消息后立即将此情况通报三山区检察院、芜湖市公安局三山分局和三山区法院。

(二)根据有关法律、“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安徽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具体规定条款,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调查核实社区服刑人员俞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况,依法、及时、全面地收集有关证明材料,认定其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事实。

【建议情况】

(一)按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和《安徽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七十二条规定,司法所到派出所调取俞某的谈话笔录和行政处罚决定书,收集了相关关证据,向三山区司法局提交了《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根据规定由区司法局逐级审核同意。通过会议研究,2016年11月16日,三山区司法局依法向三山区人民法院提交《撤销缓刑建议书》。

(二)2016年12月8日,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俞某裁定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三)三山区司法局提请撤销缓刑过程中自觉接受三山区人民检察院监督。三山区司法局撤销缓刑的建议书和三山区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三山区人民检察院和三山区公安局。三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查阅了有关案卷,并向司法所所长和区社区矫正中心主任了解了有关情况。

【收监实施情况】

(一)在提请收监建议和法院裁定撤销缓刑期间,俞某由于再次吸毒,已被关至宣城市戒毒所。三山区司法局收到三山区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后,在三山公安分局的协助下,到宣城市戒毒所,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俞某实施收监,及时将其送交芜湖市第一看守所。

(二)实施收监过程中,三山区人民检察院随同三山区司法局到社区服刑人员俞某所在戒毒所和芜湖市第一看守所监督了有关情况。

(三)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警示教育,区司法局、司法所分别召开社区服刑人员警示教育大会,通报俞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案例,讲明社区服刑人员俞某在服刑期间接受思想教育改造不明显,且在服刑期间受到行政处罚,无视法律的威严,是其咎由自取,要求其他社区矫正服刑人员引以为戒,认真遵守社区矫正监管规定。通过警示教育,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起到了震慑作用,其他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明显增强。

【小结】

对于像本案例中的社区服刑人员俞某,在缓刑期间吸毒并多次受到行政处罚,必须通过监禁刑对其进行法律制裁。对这类社区服刑人员在严格管控的同时,要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及时搜集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证据,及时启动提请收监执行程序,杜绝其再次犯罪再次危害社会,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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