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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刑人员华某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案例

  • 案例时间:2018-10-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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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DSJXH1540351249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华某,男,1995年7月出生,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2015年6月华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2015年6月27日起至2019年6月26日止。2015年6月27日,华某到广东省电白区司法局报到,由其所在地司法所对其缓刑期间进行监督与管理。

【事实认定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在缓刑期间,司法所要求华某按时报到、定期上交思想汇报、自觉参加集中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等活动。但华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不遵守管理规定,不按时参加集中学习教育和社区服务,有时拒绝接听电话。针对华某的情况,司法所工作人员加大对华某的教育监管力度。责令华某每周到司法所谈话,并到华某家了解其教育管理的情况,通过教育,华某基本上遵守了相关规定。

2018年5月16日,华某无故不参加集中教育,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后,依法建议司法局对其给予警告处理,电白区司法局依法对其作出了书面警告决定。2018年6月29日起,华某的手机无法定位,司法所工作人员入户查找时,华某的父母也不知道儿子的去向,多方查找无果,华某处于脱管状态。截止2018年7月30日,华某在未向司法所办理请假手续以及未经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的情况下,擅自脱离监管已超一个月。

(二)调查取证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未按照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社区服刑人员,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认定,华某在社区矫正期间,多次违反监管规定,且情节严重,应当建议法院对其撤销缓刑。

【建议情况】

(一)提请撤销缓刑建议

司法所收集了华某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材料,向电白区司法局提出对华某予以撤销缓刑的建议,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区司法局会议研究并报请主管局长审核同意,2018年8月24日,电白区司法局向电白区人民法院提交关于华某撤销缓刑的法律文书以及相关材料。

(二)提请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电白区司法局提请撤销缓刑过程中自觉接受电白区人民检察院监督。2018年8月15日,电白区司法局就提请撤销缓刑的材料送电白区人民检察院进行了审查,电白区人民检察院向司法所所长和社区矫正股长了解了有关情况后出具了检察建议书。

(三)社区矫正决定机关依法作出撤销缓刑的情况

2018年9月4日,电白区人民法院通知华某到庭对该案作出(2018年)粤0904刑更X号刑事裁决书,裁定对罪犯华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

【收监实施情况】

(一)实施收监具体过程

电白区司法局接到区人民法院通知后,立即通知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派出警力密切配合,到庭进行办理交接手续,顺利将罪犯华某收监执行移送电白区看守所。

(二)收监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实施收监过程中,电白区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随同电白区司法局工作人员,先后到华某家中和电白区看守所监督执行情况。收监执行后,电白区司法局及时将华某收监执行相关材料抄送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三)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电白区司法局社区矫正股召开全县社区服刑人员集中教育大会,通报华某违反监管规定被收监执行案例,讲明华某无视社区矫正监管规定,最终被收监执行,失去在社会服刑的机会,是其咎由自取,要求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引以为戒,遵纪守法,积极接受矫正,顺利回归社会,收到了很好的警示教育效果。

【小结】

本案中的社区服刑人员华某,法律意识淡薄,放松对自身的要求,未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监管规定,是其功亏一篑导致撤销缓刑的主因。对华某执行收监,不仅维护了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有效落实了“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很好的警示教育作用。

对于矫正期满前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行政机关更要提高警惕,加强监管教育力度,一旦发现有违规行为,要及时依法处理,真正做到防微杜渐、警钟长鸣,维护法律的威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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