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服刑人员周某某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 案例时间:2018-10-23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SCSJXH1540274229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周某某,男,1968年2月出生,居住地、户籍地均为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2017年12月,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大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12月22日起至2020年12月21日止。2017年12月28日,周某某到大邑县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事实认定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1.司法所结合周某某的现实表现制定了矫正方案,加强监督管理。但周某某不服监管,经常不参加教育学习活动,经多次教育仍不改正。司法所联合村委会干部、派出所民警多次去到周某某家中对其进行谈话教育,大邑县司法局也对其进行训诫谈话并依法给予警告处罚,但周某某仍置若罔闻。2018年2月12日,大邑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科组织社区服刑人员集中教育,周某某无故不参加教育学习,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大邑县司法局给予周某某第一次警告。
2. 2018年2月22日下午,司法所工作人员通知周某某于次日下午到社区矫正中心谈话。2月23日,周某某无故不到社区矫正中心报告,多次打电话联系,他也不接听电话。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大邑县司法局经研究,给予周某某第二次警告。
3.2018年6月6日,司法所工作人员电话通知周某某于次日上午到社区矫正中心报告,但6月7日周某某再次出现未按规定报告的情况。经电话联系,周某某称有事外出了。经核查,周某某未经请假擅自离开大邑县,违反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大邑县司法局研究,给予周某某第三次警告。6月7日,社区矫正工作科电话通知周某某次日到社区矫正中心报告。但6月8日周某某仍未按要求到社区矫正中心报告。社区矫正工作科电话联系周某某时,周某某态度恶劣拒绝报告并将电话挂断。
(二)调查取证情况。
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通过走访调查,了解核实周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相关情况,依法、及时、全面地收集有关证据材料,认定了周某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事实。
【建议情况】
(一)提请撤销缓刑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及《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一百二十五条、一百三十五条相关规定,2018年7月2日,司法所收集了有关证据,向大邑县司法局提交了《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经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科长、分管局长逐级审核同意,通过司法局会议研究,2018年7月5日,大邑县司法局依法向大邑县人民法院提交《撤销缓刑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据和材料。
(二)提请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大邑县司法局提请撤销缓刑过程中自觉接受大邑县人民检察院监督。2018年7月5日,大邑县司法局撤销缓刑的建议书抄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和大邑县公安局。大邑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查阅了有关案卷,并向社区矫正工作科长了解了有关情况。
(三)社区矫正决定机关依法作出撤销缓刑裁定的情况。
2018年8月17日,大邑县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了审理,裁定撤销原刑事判决书中对周某某宣告缓刑三年的执行部分,对周某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二年。
【收监实施情况】
(一)实施收监具体过程。
2018年8月17日,大邑县司法局收到大邑县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后,积极协调法院、公安机关予以协助收监执行。8月23日,大邑县司法局会同法院、公安、司法所到社区服刑人员周某某家中,法官现场向周某某宣读了刑事裁定书,在县公安局辖区派出所、县法院警察的协助下对周某某依法实施收监,送大邑县看守所关押。
(二)收监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实施收监过程中,大邑县人民检察院现场监督相关收监执行的情况。
(三)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在2018年9月召开的全县社区服刑人员集中教育会上,大邑县司法局通报了周某某被依法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情况,收监执行的刑事裁定书在社区矫正场所进行了公示。集中警示教育讲明周某某拒不服从监督管理的情形,造成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严重后果,向全县社区服刑人员重申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告知服刑人员要常敲自警之钟,严格遵守社区矫正各项规定,切勿以身试法。
【小结】
本案中,社区服刑人员周某某无视社区矫正各项规定,拒不服从管理。虽经司法局、司法所、公安机关多次教育、处罚,但仍无视法律威严。司法局及时调查取证,牢固树立证据意识,依法启动提请收监执行程序,加强与公、检、法等部门协调沟通,通过严格执法保障了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