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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唐山市社区服刑人员刘某因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收监执行

  • 案例时间:2018-12-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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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BSJXH1539940833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刘某,男,1994年7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2018年7月,刘某因犯诈骗罪被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伍千元。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7月10日起至2021年7月9日止。2018年7月10日,刘某到迁西县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管理。

刘某一贯懒惰,游手好闲,其家庭成员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教育。刘某本人并无悔改表现,到司法所报到后不久,就以腿骨骨折需要治疗为由长时间在外地滞留。刘某未交过思想汇报,也未参加过集中学习教育和社区服务。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联系查找,耐心教育,告知刘某不遵守管理规定的后果,刘某仍未返回居住地。

【事实认定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2018年7月10日报到后,刘某以腿骨骨折需要治疗为由在外地滞留,不交思想汇报,不参加学习教育和社区服务,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与刘某联系,要求刘某返回居住地,但其一直未归,且7月20日后电话关机或无人接通,迁西县司法局多次组织查找未果。截至2018年8月20日,刘某处于脱管状态超过一个月。

(二)调查、取证情况

根据有关法律、“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文件规定,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调查核实刘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况,依法、及时、全面地收集有关证明材料,并将通话记录、定位情况、参加学习教育和社区服务情况等信息整理入卷。

【建议情况】

(一)提请撤销缓刑建议情况

按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2018年8月20日,司法所向迁西县司法局提交了《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迁西县司法局收到司法所撤缓建议后,进一步核实了相关情况和事实,并进行集体研究审议。2018年8月21日,迁西县司法局依法向迁西县人民法院提交《撤销缓刑建议书》。

(二)提请撤销缓刑过程中抄送及自觉接受监督情况

迁西县司法局提请撤销缓刑过程中自觉接受迁西县人民检察院监督。迁西县司法局将《撤销缓刑建议书》和迁西县人民法院的裁定书抄送迁西县人民检察院和迁西县公安局。迁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查阅了有关案卷,并向司法所所长和矫正科长了解了有关情况,认为撤销刘某缓刑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三)裁定撤销缓刑情况

2018年8月31日,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刘某缓刑,执行原判决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收监实施情况】

(一)收监具体过程

迁西县司法局收到迁西县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后,会同迁西县公安局,多次到刘某家中进行查找,始终未见到本人。迁西县司法局及时向迁西县公安局发送了《关于商请对刘某进行网上追逃的函》,并由公安机关办理网上追逃手续。2018年9月16日,刘某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分局朱辛庄站派出所民警抓获,并由迁西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科工作人员和迁西县公安局民警将其押至迁西县看守所。

(二)利用本案开展集中警示教育情况

司法局工作人员利用本案,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向服刑人员讲明刘某对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置若罔闻,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依法对其撤销缓刑、实施收监,是其咎由自取,要求社区服刑人员以此为戒,严格自律。

【小结】

刘某的案例为所有社区服刑人员敲响警钟,被判缓刑并不意味着可以放任自由,对法律法规置若罔闻。每一个社区服刑人员都应该认真遵守管理规定,按照要求递交思想汇报,参加集中教育和社区服务,如若违规,必将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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