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社区服刑人员李某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 案例时间:2018-11-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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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AHSJXH1539925409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李某,男,1989年12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2015年1月,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5年1月26日起至2017年1月25日止。2015年1月29日,李某到淮南市八公山区某司法局报到,由某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李某自幼丧父,由其母亲独自抚养,母亲从小对其娇生惯养,导致李某养成花钱大手大脚的不良习惯。李某早年辍学后,无固定职业,游手好闲,结交了一些社会不良青年,容易被社会不良人员诱导,自控能力较差,经常滋事生非。李某判刑后,其母亲为偿还其债务外地务工,李某与其年迈的外婆共同居住生活。
【事实认定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2016年8月,司法所工作人员人员在安全隐患排查时得知,李某2016年7月8日涉嫌吸毒被淮南市公安局八公山公安分局民警发现,并在八公山区某小区住户内被抓获。2016年7月9日,淮南市公安局八公山分局以淮八公(刑)行罚决字[2016]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李某吸毒违法行为成立,决定给予其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决定。
(二)调查取证情况
根据有关法律、“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安徽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等相关条款规定,八公山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调查核实李某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情况,依法、及时、全面地收集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吸毒成瘾认定书等证明材料,认定李某具有“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事实。
【建议情况】
(一)提请撤销缓刑建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和《安徽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第六十九条规定,经司法所集体讨论,认为李某具有应当撤销缓刑的情形,2016年8月22日,司法所向八公山区司法局提交了《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区司法局收到材料后由社区矫正大队大队长、主管局长逐级审核,经社区矫正奖惩领导小组讨论同意后签署意见。2016年8月23日,八公山区司法局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交了对李某的《撤销缓刑建议书》。
(二)提请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八公山区司法局提请撤销缓刑过程中自觉接受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监督。八公山区司法局将撤销缓刑的建议书和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和八公山公安分局。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查阅了有关案卷,并向司法所和八公山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大队了解了有关情况。
(三)撤销缓刑裁定情况
2016年10月8日,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李某裁定撤销缓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二年,并以书面的形式将裁定书送达八公山区司法局
【收监实施情况】
(一)实施收监具体过程
八公山区司法局收到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后,立即启动收监执行程序。2016年10月20日,在八公山区矫正大队、司法所工作人员及八公山公安分局辖区派出所民警配合下将李某抓获,经体检后,押送至淮南市看守所。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法官在看守所内对犯罪李某宣读了裁定书,由淮南市看守所将其送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
(二)收监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实施收监过程中,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对收监执行过程进行监督。收监执行后,八公山区司法局及时将对李某收监执行相关材料抄送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
(三)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李某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后,八公山区司法局以此为例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警示教育,讲明社区服刑人员李某在社区矫正期间不能严格约束自己、无视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吸食毒品,对自身、家庭及社会带来的危害,以致被收监执行,是其罪有应得、咎由自取。要求其他社区服刑人员要引以为戒,认真遵守社区矫正监管规定,顺利度过矫正期,早日回归家庭和社会。同时,将李某事例撰写成典型案例在司法局警示教育公开栏张贴,起到良好警示教育效果。
【小结】
本案中的李某法律意识淡薄,对社区矫正监管制度认识不足,违法法律规定,存再犯罪的重大风险,受到了法律的制裁。对于此类社区服刑人员,司法行在机关要加强动态安全摸排分析,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对接,及时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表现情况,做好针对性的管控措施,预防再违法犯罪。对于符合收监执行法律规定情形的,要及时收集证据,依法提请收监执行,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此撤销缓刑收监执行案件是该辖区的首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起到了很好的警示教育效果,形成了强大的威慑,有利于提高了社区服刑人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对今后的工作有较强的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