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陈某被撤销缓刑
- 案例时间:2019-04-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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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QHSJXH1539851684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陈某,男,1974年4月出生,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为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现居住地为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2017年因诈骗罪被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2月9日至2020年2月8日。2017年2月21日,陈某到城北区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事实认定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陈某报到后,司法所工作人员按照规定对其进行社区矫正并进行社区矫正宣告,强调社区矫正期间相关制度及规定,同日签定《协助帮教协议》《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社区矫正责任书》并建立《矫正个案书》。
陈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手机签到经常要在司法所工作人员的督促下才能完成,手机时常处于关机状态,司法所对其多次进行谈话提醒并批评教育。2018年5月25日,司法所在社区矫正监管平台上发现陈某没有按时在手机APP上签到,随后工作人员和网格员到陈某家中走访,但陈某的女儿拒绝给司法所工作人员开门。当晚20时左右,司法所工作人员与其妻子联系,其家属说陈某因吸食毒品已被西宁市公安局城中公安分局某派出所于5月24日17时许抓获,同时给予其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期限为2018年5月25日至2018年6月9日。
(二)调查取证情况
经调查陈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内自觉签到、手机时常处于关机状态,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其多次进行谈话提醒并批评教育,但仍不改正。2018年5月25日又因吸食毒品被西宁市公安局城中公安分局某派出所抓获,给予其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
【建议情况】
(一)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收监执行)建议
根据有关法律、“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具体规定条款,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调查核实社区服刑人员陈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况,依法、及时、全面地收集有关证明材料,认定其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事实,情节严重,应对其撤销缓刑。
(二)提请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城北区司法局提请撤销缓刑过程中自觉接受城北区人民检察院监督。
(三)社区矫正决定机关依法作出撤销缓刑(假释)裁定/收监执行决定的情况。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司法所收集了有关证据,向城北区司法局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根据规定由区司法局研究,城北区司法局依法向共和县人民法院提交《撤销缓刑建议书》。
【收监实施情况】
通过司法局、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的协调配合,在李某行政拘留结束当天对其实施撤销缓刑文书的宣读,并按照流程完成撤销缓刑。过程中,李某留下了悔恨的泪水,对藐视法律表示懊悔,并表示一定要在监狱中利用这段时间,戒掉毒瘾,重新做人。
陈某被执行收监后,司法所开展了一次全体服刑人员的集中教育学习会,所长对陈某规避监管和吸食毒品最终导致依法收监的真实案例,告诫警示其他服刑人员对自己的身份要有明确的认识,端正自己的服刑态度,积极配合司法所监督管理,如果像陈某一样失去这次社区矫正的机会,失去的不仅是宝贵的自由更是个人及家庭的前途和幸福。此次警示教育对所里服刑人员起到了极大的震慑作用,让社区矫正人员真正体会到到高墙内外生活的区别,强化了他们的在刑意识。
【小结】
对于社区服刑人员陈某这样触犯法律、不遵守监管规定进而收监执行的,应当在入矫之初即明确其身份,除了与其开展谈心谈话,更要加大对其家人、居委会的走访。通过走访,了解其矫正期间的真实表现,在对其生活困难时给予一定的同时,也要详细掌握其悔罪情况,不要让矫正人员重新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