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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筠连县被宣告缓刑社区服刑人员万某被撤销缓刑

  • 案例时间:2018-10-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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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CSJXH1539587539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万某,男,1987年8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四川省宜宾市筠连县。2017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7月4日起至2018年7月3日止。2017年7月14日,万某到筠连县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事实认定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2017年8月22日,村委会向司法所报告:万某在家中吸毒,并动手打了其母亲,还砸坏了门窗。司法所工作人员立即向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出警将万某带回派出所进行检测,结果证明万某吸毒属实(检测呈阳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派出所依法对万某进行了行政处罚:行政拘留十四日。2017年9月8日晚11时,司法所再次接到村委会的电话,告知万某酗酒后在家殴打其父母,司法所工作人员立即会同派出所民警前往万某家中进行处置。万某多次出言不逊,恐吓其父母。

(二)调查取证情况

根据“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和《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司法所工作人员调查核实万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况,依法、及时、全面地收集有关证明材料(万某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询问笔录等),认定万某“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事实,严重违反了社区矫正监管规定。

【建议情况】

(一)提请撤销缓刑建议

按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和《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司法所收集了有关证据,向筠连县司法局提交了《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通过筠连县司法局会议研究,2017年9月14日依法向海盐县人民法院提交《撤销缓刑建议书》。

(二)提请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筠连县司法局提请撤销缓刑过程中自觉接受筠连县人民检察院监督。筠连县司法局撤销缓刑的建议书和海盐县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筠连县人民检察院和筠连县公安局。

(三)社区矫正决定机关依法作出撤销缓刑决定的情况

2017年10月20日,江西省海盐县人民法院裁定:对万某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有期徒刑六个月。

【收监实施情况】

(一)实施收监具体过程

筠连县司法局收到海盐县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后,在派出所的协助下,会同司法所到万某家中,依法对万某实施收监,及时将其送交筠连县公安局看守所。

(二)收监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筠连县司法局在提请撤销缓刑过程中,自觉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及时将万某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情况向县人民检察院通报,县检察院检察官参加全县社区矫正领导小组会议,共同研究对万某撤销缓刑意见。县司法局将对万某撤销缓刑的建议书分别抄送县人民检察院和县公安局,并通报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检察院。

(三)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筠连县司法局将本案例在全县社区服刑人员警示教育大会上予以通报,讲述万某无视社区矫正监管规定,最终被收监执行,是其咎由自取,要求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引以为戒,遵纪守法,积极接受矫正。同时,要求全县司法所组织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教育学习,收到了很好的警示教育效果。

【小结】

在本案中,对于万某这样恶性较深,不接受监管教育的社区服刑人员,在严格管控的同时,要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及时收集固定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证据,依法启动提请收监执行程序,杜绝其再次犯罪再次危害社会,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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