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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刑人员龚某某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 案例时间:2018-10-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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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XSJXH1539335457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龚某某,男,1993年10月13日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2016年2月6日因聚众斗殴罪被南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10月9日至2020年10月8日止。2016年10月11日,龚某某到南昌县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日常管理。

【事实认定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1)2016年11月18日,龚某某无故缺席全镇社区服刑人员集中教育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12月2日,又缺席集中教育,被书面警告一次。

(2)2017年7月1日至2日,龚某某的定位手机一直处于关机状态,在工作人员上门教育训诫后,仍态度蛮横,称自己没有外出,拒不整改,又被书面警告一次。

(3)2017年10月10日,工作人员通过社区矫正监管平台发现,龚某某所佩带的电子定位腕表处于离线状态,于是立即电话通知其进行整改。龚某某虽口头答应,但迟迟不付诸行动。直至2017年10月13日,龚某某才重新恢复使用定位腕表,再次被书面警告一次。

针对龚某某屡次违反规定的行为,县社矫中心对其进行了一次诫勉谈话,并告之已被警告三次,如果仍不改正,再次违反社区矫正规定,将对其提请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4)2018年4月4日,龚某某定位手机及电子腕表均显示离线,司法所尝试各种方式与其联系,均未能联系上。之后司法所工作人员与户籍地派出所民警一起到龚某某家中走访,但其家属也表示联系不上。直至5月3日,龚某某仍未现身,已脱离社区矫正监管超过一个月。

(二)调查取证情况

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江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司法所工作人员调查核实社区服刑人员龚某某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情况,收集三次书面警告审批及决定书、谈话笔录、手机及电子腕表监管平台离线证明,以及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等证明材料,认定其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事实。

【建议情况】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司法所向南昌县司法局提交了《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由县司法局社矫中心、分管局长逐级审核,召开会议集体研究,2018年5月11日,南昌县司法局依法向南昌县人民法院建议对社区服刑人员龚某某撤销缓刑。

(二)2018年5月28日,南昌县人民法院撤销其院(2016)赣0121刑初10号刑事判决书中对罪犯龚某某宣告缓刑四年的执行部分,对龚某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

(三)2018年5月4日,南昌县人民检察院根据南昌县司法局提供的龚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的表现情况,下达了收监执行检察意见书。 5月11日,南昌县司法局将撤销缓刑建议书抄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收监实施情况】

(一)2018年7月2日,南昌县司法局获得龚某某已返回家中的信息,于是立即通报县人民检察院和县公安局,协调警力,一举将龚某某抓获,送押至南昌县看守所执行收监。

(二)南昌县人民检察院对收押工作进行了协调,并全程监督了对龚某某的收押程序。

(三)龚某某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后,南昌县司法局下发了《关于对社区矫正服刑人员龚某某撤销缓刑的情况通报》。各司法所均组织了警示教育活动,并要求辖区所有社区服刑人员结合自身遵规守纪情况,对照检查,引以为戒。

【小结】

在本案中,社区服刑人员龚某某无视社区矫正规定,被三次警告后,仍不改正,以身试法。对此类不服从监管的社区服刑人员,必须及时搜集、固定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证据,依法提请撤缓收监。从工作实践来看,必须强化公、检、法、司协作配合机制,明确相关部门职责任务,是做好对社区服刑人员收监执行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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