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 > 社区矫正工作

对社区服刑人员庞某依法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 案例时间:2018-10-10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HNSJXH1539157389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庞某,男,1990年9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海南省琼海市。2017年10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12月5日起至2018年12月4日止。2017年12月18日,庞某到指定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

庞某家中有父母、妻子及女儿共5人,其父母在家务农,妻子是家庭主妇,女儿尚在读书。庞某一直经营挖掘机生意。庞某本人个性较为冲动,案发时因与被害人一言不合,便使用木棍、椅子等殴打被害人致其轻伤,案发后在公安民警的协调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赔偿金额均由本案同案犯承担。庞某从案发到判决期间一直被取保候审,因此庞某虽有悔罪表现,但是对法院的判决不够重视以及对社区矫正的实质认识不够,没有真正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

【事实认定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2017年12月18日,庞某到司法所办理入矫手续时表现出散漫、轻视的态度。司法所工作人员在对庞某进行社区矫正宣告时要求他明确自己是一名社区服刑人员这一身份,要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并告知其如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治安管理处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等刑罚。当时,庞某接受了司法所工作人员对他的严厉批评教育,并表示今后会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自2017年12月18日至2018年2月24日,庞某均能按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每周到所报到,参与法治教育学习以及社区服务劳动。          

(二)调查取证情况。

2018年3月8日,接到派出所通知,辖区内在矫人员庞某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已于当日被拘留,经派出所查明情况:2018年2月23日22时许,庞某因李某经营的挖掘机在作业时影响其挖掘机的生意,为了霸占市场,庞某和王某经预谋后一起驾驶一辆小轿车到镇上村委会李某停放挖掘机的地点,当场庞某爬上李某的挖掘机,将事先准备用矿泉水装好的沙子通过挖掘机加油口倒入发动机箱,接着二人逃离现场,因庞某和王某的破坏,导致李某的挖掘机于3月1日花费1800元才修好。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给予庞某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和《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之规定,社区服刑人员庞某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情节严重,其行为符合撤销缓刑并收监执行的规定。

【建议情况】

(一)提请撤销缓刑建议。

因庞某于2018年3月8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15日(2018年3月8日至2018年3月23日),为了避免庞某释放后逃跑,司法所收集了有关证据,向琼海市司法局提交了《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通过讨论研究,琼海市司法局于2018年3月12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及《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向琼海市人民法院提请撤销庞某的缓刑。

(二)提请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琼海市司法局提请撤销缓刑过程中自觉接受琼海市人民检察院监督。司法局撤销缓刑的建议书抄送市检察院,市检察院查阅案卷了解情况后作出收监执行检察意见书,琼海市人民法院的裁定书也已抄送琼海市人民检察院和琼海市公安局。

(三)社区矫正决定机关依法作出撤销缓刑裁定情况。

2018年3月18日,琼海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庞某宣告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对罪犯庞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六个月。

【收监实施情况】

(一)实施收监具体过程。

撤销缓刑裁定生效后,琼海市司法局于2018年3月22日在琼海市公安局的协助下将罪犯庞某从琼海市拘留所内带出移交琼海市看守所执行。收监过程中,庞某在见到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时对自己的行为向工作人员道歉,并表示其服刑后一定会好好接受思想教育,争取早日出监。整个收监过程,琼海市人民检察院全程进行监督。

(二)收监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在收监执行过程中,自觉接受琼海市人民检察院监督。司法局撤销缓刑的建议书抄送市检察院,琼海市人民检察院全程参与了收监执行过程。

(三)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通过此案例,对全体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集中教育。对于社区矫正人员起到很大的警示教育。使得社区服刑人员更深刻的意识到,要认真接受社区矫正人员的教育、帮扶;自觉学习法律知识,提高自我认知意识,改变旧观念;认真遵守公序良俗原则,诚信经营。只有认真配合和接受社区人员的帮教,从心理和行为上接受改造,才能早日融入社会,开始新的生活。

【小结】

此案例可以看出,部分社区服刑人员法律意识淡薄,未能正确认识自己作为服刑人员的身份,存在侥幸心理,以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不会被发现,然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每个人都应该为其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后果。司法所在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学习教育时,要让其认清自己的行为触犯法律需接受法律的处罚,意识到自己是一名社区服刑的罪犯,必须要严守法律,稍有不慎“一越雷池”,便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要让社区服刑人员真正悔罪并接受社区矫正。司法所在面对部分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服刑人员时,应该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违反矫正规定的行为绝不姑息,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相关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