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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仓储合同纠纷案

  • 案例时间:2018-12-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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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XJLGLD1535689544
  • 案例类型:律师代理、辩护成功的诉讼案例

2016年10月,原告(反诉被告)将自己的1680公斤风干肉交由被告(反诉原告)储藏。原告(反诉被告)先行支付了5400元冷冻费,当时口头约定如果风干肉损坏,则由被告(反诉原告)按每公斤160元赔偿原告(反诉被告)损失。后来原告(反诉被告)发现风干肉由于被告(反诉原告)储藏不当,导致全部发霉变质。经过某州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认定该批风干肉菌落超标,已不能食用。后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协商未果,起诉至法院。因被告(反诉原告)为一人公司,故其股东刘某应对原告(反诉被告)损失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反诉原告)反诉要求原告(反诉被告)支付冷藏费。

【代理意见】

本案争论焦点是:风干肉在仓储期间是否发生了变质?合同中关于冷藏费是如何约定的?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新农林牧鉴定(2017)第0669号鉴定书的鉴定意见:存放在被告处的风干肉未发生变质。由于风干肉在仓储期间并未发生变质,因此原告(反诉被告)提出要求被告向原告(反诉被告)支付冷冻风干肉损失费265600元的诉讼请求,缺少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另原、被告之间并未签订书面合同,仅做了口头约定。被告主张每天200元冷藏费,但是原告(反诉被告)仅对每天100元冷藏费认可。根据原告(反诉被告)的自认,可以计算出风干肉在被告处存放所需的冷冻费。

【判决结果】

一、原告(反诉被告)支付被告(反诉原告)冷藏费21500元(2016年8月10日至2017年3月12日,共计215天*100元每天);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全部诉讼请求。

【裁判文书】

本院认为,双方之间的仓储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及退还冷藏费的诉讼请求,因其提供的证据及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并未证实原告储藏在被告处的风干肉发生变质,故对原告的上述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被告要求原告支付冷藏费的反诉请求,因原告使用被告冷库进行风干肉冷藏,理应支付相关费用。但被告并未提供证据证实每天冷藏费为200元,原告认可每天100元冷藏费,故应按原告认可的金额计算冷藏费用,共计21500元。

【案例评析】

民事诉讼中的自认将产生如下法律后果:(1)对方当事人无需举证,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2)约束法院,对于自认的事实法院必须予以认可。本案中,被告主张每天的冷冻费为200元,但是原告仅认可每天100元,虽然关于冷冻费的约定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由于原告承认了每天100元冷冻费的事实,便免除了被告对冷冻费的举证责任。

【结语和建议】

在诉讼过程中,要着力把握好证据的基本属性,以证据来推翻不必要的说辞,归还事实真相,努力让每一个司法案件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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