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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刑人员周某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 案例时间:2018-10-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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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AHSJXH1538208747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周某,男,1996年8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盐城市建湖县。2016年11月22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建湖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12月6日至2019年12月5日止。2016年12月6日,周某到建湖县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监督管理和教育矫正。

【事实认定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2017年4月20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在日常巡查时发现周某定位手机关机,直至5月5日都未开机。期间,司法所每日与其家人、所在村村部联系,都未找到周某。5月6日,周某主动到司法所报到,期间脱管半个月。建湖县司法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提请公安机关对其进行了治安处罚。

2017年8月4日至2017年9月7日,周某又未能正常到司法所报到、进行电话汇报、交付书面思想汇报、参加集中教育及社区服务,脱管超过一个月。期间,司法所多方查找,发现其定位手机时断时续开关机,且经常夜里开机,后通过其家人了解到周某在被判合同诈骗罪前因赌博还欠了许多债务,为了躲债每天更换网吧或旅馆住宿。

(二)调查取证情况 

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司法所工作人员走访周某所在村居、家庭,核实脱管情况,形成笔录,并将其脱管一个月期间,工作人员每日电话、短信等联系的情况,制作证明材料。

【建议情况】

(一)提请撤销缓刑建议 

周某在治安处罚后仍不知悔改,于2017年8月4日至2017年9月7日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司法所向县司法局提请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建议,经县司法局通案委员会集体合议,一致同意对周某撤销缓刑。2017年9月11日,县司法局向县人民法院提交了《撤销缓刑建议书》《提请撤销缓刑审批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提请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县司法局将《撤销缓刑建议书》《提请撤销缓刑审批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提交法院的同时,送达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并主动接受检察院监督。

(三)社区矫正决定机关依法作出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决定的情况

县人民法院认为,周某在缓刑考验期间脱管一个月,违反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下发裁定书,裁定撤销对周某宣告缓刑三年的执行部分,收监执行。

【收监实施情况】

(一)实施收监具体过程 

县司法局收到县人民法院裁定书后,立即依法将裁定书送达县公安局,并在周某经常居住的宾馆、网吧等地进行搜捕,最终将其抓获,并于当日将其送医院体检后送达县看守所羁押。

(二)收监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县司法局收到县人民法院撤销周某缓刑裁定书后,当日将裁定书送达县检察院。县检察院派员对收监过程全程监督。

(三)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2017年10月,县司法局、司法所分级召开社区服刑人员警示教育大会,通过周某被撤销缓刑案例,告诫社区服刑人员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

【小结】

本案中,周某在受到治安处罚后仍不能提高思想认识,蔑视法律,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相关管理规定,其行为符合撤销缓刑的条件,必须及时启动提请撤销缓刑收监程序,杜绝其再次犯罪危害社会,以维护法律权威性和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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