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向某某被决定收监执行
- 案例时间:2018-09-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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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NXSJXH1538125609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向某某,女,1979年8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湖南省凤凰县。2017年3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怀孕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六个月,后因系哺乳期妇女,继续被东阳市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七个月零七天。暂予监外执行期自2017年4月14日起至2018年5月20日止,2017年4月14日,向某某到凤凰县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事实认定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向某某因怀孕、哺乳自己婴儿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依法应当及时提请收监执行。2018年5月15日,凤凰县司法局向向某某宣告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之相关规定,告知其哺乳期即将届满,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需收监执行,向某某对此表示接受。
【建议情况】
(一)提请收监执行建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司法所在收集了有关材料后,依法按程序向县司法局提交了《提请收监执行审核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2018年5月,县司法局依法向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提交《收监执行建议书》。
(二)提请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凤凰县人民检察院针对此案提出检察建议:向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期限即将届满,由凤凰县司法局予以考察,建议凤凰县司法局向东阳市人民法院提出司法建议书,及时对罪犯向某某收监执行,并将结果予以反馈。
(三)社区矫正决定机关依法作出收监执行决定的情况
2018年6月1日,东阳市人民法院作出对向某某依法收监执行的决定,并将决定书邮寄送达凤凰县司法局。
【收监实施情况】
(一)实施收监具体过程
凤凰县司法局收到人民法院的收监执行决定书后,立即与当地公安机关衔接沟通,公安机关委派了两名公安民警协助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向某某实施收监。向某某主动到社区矫正中心,在县司法局工作人员和两名公安民警的押送下,成功将其收监至湘西州看守所。
(二)收监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向某某被关押后,县司法局及时将收监实施情况通报给县人民检察院,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
(三)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县司法局将本案例以文件形式,下发通报给各司法所,并要求各司法所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专题警示教育,提高了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小结】
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社区矫正,有其特殊性,要按规定密切掌握他们的病情、妊娠以及哺乳情况,一旦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应当依法依规及时提请收监执行,进行刑罚执行变更,维护法律适用的公平、公正,彰显社区矫正的执行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