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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石嘴山市社区服刑人员陈某因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撤销缓刑

  • 案例时间:2018-09-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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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NXSJXH1537948231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陈某,男,1982年12月出生,户籍地为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居住地为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2014年8月,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大武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自2014年8月4日起至2019年8月3日止。2014年8月21日,陈某到大武口区司法局报到,由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陈某本科文化,离异,有一个五岁的女儿由陈某抚养,父亲已去世,陈某的母亲一人带着陈某的女儿与居住在银川市贺兰县,陈某在大武口区无固定居所,一直四处租房。

本案由于陈某将自己承包的几间彩钢房重复出租给多人,法院判决陈某分期向受害人赔偿,陈某每月靠出租彩钢房的租金维持生活。每月既要支付赔偿款,又要维持一家人的生活,陈某经济压力大,后来陈某承包处理居民小区内的垃圾,勉强维持生活。

【事实认定情况】

(一)陈某于2014年9月9日请假外出期间,司法所工作人员发现其定位手机定位失败,经过联系,发现其定位手机关机。随后工作人员多次拨打其定位手机,同时联系其保证人、亲属及矫正小组成员共同寻找,责令其及早返回司法所报到。假期到期当日,陈某到司法所销假,经工作人员询问,陈某承认将定位手机借予他人使用,并关机三天。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六款之规定,司法所向大武口区司法局提请给予陈某书面警告一次。大武口区社区矫正局集体评议,经大武口区司法局主管局长批准,作出给予陈某第一次书面警告的决定。

(二)2015年4月13日,陈某在未履行请假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离开管辖区域到银川市贺兰县,期间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责令其返回,陈某仍滞留两天后才返回,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六款规定,司法所向大武口区司法局提请给予陈某书面警告一次。大武口区社区矫正局集体评议,经大武口区司法局主管局长批准,大武口区司法局作出给予陈某第二次书面警告的决定。

(三)2017年8月24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发现陈某定位手机欠费停机,便立刻通过陈某保证人、亲属将其传至司法所,对其进行口头警告,并要求其立刻缴纳定位手机费用,恢复定位功能,陈某虽口头答应,但并未履行承诺,致使定位手机欠费四天,工作人员无法对其进行定位,且在缴费后将定位手机设置为无法接通状态,在工作人员多次约谈和训诫后仍拒不改正。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六款规定,朝阳司法所向大武口区司法局提请给予陈某书面警告一次。大武口区社区矫正局集体评议,经大武口区司法局主管局长批准,大武口区司法局作出给予陈某第三次书面警告的决定。

(四)2018年以来,陈某多次将定位手机设置为无法接通状态。2018年7月12日,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大武口区人民法院决定拘留15日。

【建议情况】

(一)在陈某受到三次警告后,仍不思悔改,多次将定位手机设置为无法接通的状态,造成工作人员监管上的困难,按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司法所收集了有关证据,向大武口区司法局提交了《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根据规定由大武口区社区矫正局、主管局长逐级审核同意,会议研究觉得建议提请人民法院撤销缓刑。

2017年11月8日,大武口区司法局依法向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提交《撤销缓刑建议书》。法院认为,罪犯陈某尚不属于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后仍不改正的情形,故对罪犯陈某不予撤销缓刑。

(二)在第一次向人民法院提请撤销缓刑后,陈某服管态度有所改善,但仍偶有将定位手机设置为无法接通的情况。2018年7月12日,因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大武口区人民法院决定拘留15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司法所工作人员收集了有关证据,并向大武口区司法局提交了《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通过大武口区司法局会议研究,主管局长批准,于2018年7月16日,依法再次向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提请撤销陈某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期。

(三)2018年8月6日,大武口区人民法院做出裁定,撤销大武口区人民法院(2014)石大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书中对罪犯陈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的缓刑执行部分,对罪犯陈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

【收监实施情况】

(一)在大武口区人民法院做出对陈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裁定后,大武口区司法局第一时间对陈某做好稳控工作。同时,协调辖区派出所对陈某执行收监,最终在派出所民警协助下将陈某送押至石嘴山市看守所。在对陈某执行收监的同时,做好对陈某女儿的安抚工作,并联系陈某母亲将孩子安全接回。

(二)在对陈某收监执行完毕后,大武口区司法局利用集中教育的机会向辖区在册所有社区服刑人员进行了案例通报,通过社区服刑人员身边真实的案例,警示社区服刑人员若还对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置若罔闻,法律意识淡薄,无视法律的威严,最终会酿成收监执行的恶果。

【小结】

在本案中,司法所严格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规范管理,在实际工作中,工作人员加强证据意识和程序意识,采取录音、录像、截图等多种取证方式,及时固定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最终,在符合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情况下,依法完成对社区服刑人员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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