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谢某被决定撤销缓刑案例
- 案例时间:2018-10-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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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ZSJXH1537929540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谢某,男,1970年1月出生,居住地和户籍地均为贵州省修文县。2018年8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2018年8月28日起至2019年2月27日止。2018年8月30日,谢某到修文县司法局报到,由其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事实认定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接受社区矫正后,谢某还存在错误思想:一方面对自己犯罪的后果及危害缺乏正确认识,另一方面没有理解社区矫正也是刑罚执行,认为没在监狱服刑就“自由”了,存在侥幸心理。为此,司法所加强对谢某法律法规、社区矫正有关规定的学习教育,要求谢某提高法律意识,严格遵守社区矫正规定,自觉接受矫正。2018年9月1日晚20时22分,谢某酒后驾车行驶至修文县扎佐镇时,被修文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经对谢某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其结果为190.1mg/100ml。贵阳市修文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委托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理化室对谢某的血样进行两次平行检测,检测出含有乙醇成分。2018年9月2日,公安机关决定对谢某行政拘留三日(自2018年9月2日至2018年9月4日止)。
(二)调查取证情况
司法所得知谢某酒后驾驶车辆的违法行为后,立即调查、核实了谢某在缓刑考验期内酒后驾驶车辆的违法行为,依法、及时、全面地收集了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关于谢某的鉴定报告及修文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拘留证》等相关证据材料,根据相关法律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有关规定,认为谢某有违法行为且己达到收监执行条件的事实。
【建议情况】
(一)提请撤销缓刑建议
按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司法所将《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并附有关证据材料报送修文县司法局,建议向原判人民法院提请撤销谢某缓刑。2018年9月10日,修文县司法局依法向修文县人民法院提请撤销谢某缓刑。
(二)提请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修文县司法局提请撤销赵某缓刑过程中自觉接受修文县人民检察院监督。提请撤销缓刑前征求检察院意见,撤销缓刑的建议书提交法院同时抄送修文县人民检察院和修文县公安局,接受监督。
(三)社区矫正决定机关依法作出撤销缓刑裁定的情况
2018年9月21日,修文县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谢某缓刑,收监执行原判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收监实施情况】
(一)实施收监具体过程
2018年9月21日,修文县司法局收到修文县人民法院关于撤销谢某缓刑的刑事裁定书,并于当日在修文县公安分局的协助下,依法将谢某送交修文县看守所。
(二)提请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修文县司法局及时向修文县人民检察院抄送撤销谢某缓刑的相关材料,主动接受检察院监督,检察院对该建议书及相关材料无异议。
(三)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修文县司法局利用本案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一次警示教育,通过分析谢某被撤销缓刑的原因,要求社区服刑人员引以为戒,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监管规定,不要以身试法,挑战法律威严,否则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小结】
在本案中,虽经过司法所工作人员的教育引导,但谢某不改正错误认识,以身试法,挑战法律威严,最终社区矫正机构严格执法,李某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有力维护了社区矫正非监禁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对其他社区矫正人员也起到了很好的警示震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