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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刑人员李某某被撤销假释收监执行

  • 案例时间:2018-09-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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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NXSJXH1537846782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李某某,男,1968年2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湖南省临湘市。2003年9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脱逃罪、合同诈骗罪被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6年1月,被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6年1月29日起至2018年11月26日止。2016年2月3日,李某某到临湘市司法局报到,由某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社区服刑人员李某某入监以后离异,其子李某由李某某的父亲抚养成人。李某某假释期间以打零工为生。

【事实认定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2017年9月14日10时许,临湘市公安机关接匿名举报,称临湘市司法局某司法所对所辖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尿检时,有两名男性人员尿检结合呈阳性,怀疑有吸毒行为。接到此警情后,民警立即赶到现场,将两名男子口头传唤到临湘市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经询问,违法嫌疑人杨某、李某某对其各自吸食毒品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李某某的陈述和申辩、尿样检测照片、现场报告书、尿样结果告知笔录等证据证实。临湘市公安局依法给予李某某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元整的处罚。

(二)调查取证情况

根据“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湖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文件具体规定条款,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调查核实了社区服刑人员李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况,依法、及时、全面地收集有关证明材料,认定其存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和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事实。

【建议情况】

(一)提请撤销撤销假释、收监执行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湖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文件具体规定条款,2018年2月28日,湖南省岳阳市司法局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撤销假释建议书》。

(二)提请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检察院实行全程监督,出具收监执行检察意见书;湖南省岳阳市荆剑地区人民检察院实行同步监督,出具收监执行检察意见书。

(三)社区矫正决定机关依法作出撤销假释收监执行决定的情况

2018年3月12日,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裁定:1、撤销本院对罪犯李某某予以假释的刑事裁定;2、对罪犯李某某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二年九个月二十七天。

【收监实施情况】

(一)实施收监具体过程

收到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后,临湘市司法局书面提请临湘市公安局对李某某采取羁押措施,并及时将其送交监狱执行。2018年5月31日,临湘市公安局将罪犯李某某抓捕,但在送交监狱执行的过程中,罪犯李某某心脏病复发,临湘市公安局先后将李某某送到临湘市人民医院、岳阳市广济医院予以救治,经医院确诊,李某某患有慢支并肺部感染,高血压病,冠心病、心脏扩大,心功能Ⅱ级、房颤,胆囊结石等多种疾病。在治疗期间,临湘市司法局一方面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在医院对罪犯李某某进行看守,另一方面将此情况逐级向岳阳市司法局、湖南省司法厅汇报,争取上级重视支持,并与监狱沟通收监执行事宜,经过多方协调,辗转岳阳、长沙、益阳沅江等地,历时七天七夜,终于配合公安机关将李某某送交监狱收监执行。

(二)收监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临湘市人民检察院依法监督收监过程。       

(三)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临湘市司法局利用本案例对所辖的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警示教育,指出社区服刑人员李某某身份意识不强,无视法律的威严,虽然患有多种疾病,最终被收监执行。经教育,社区服刑人员普遍认为,要珍惜在社区服刑的机会,对法律要有敬畏之心,服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管理,安全、顺利的度过社区矫正期。本案例特别对身患疾病,年迈体弱,抱有“死猪不怕开水烫”心态的社区服刑人员教育意义更大。

【小结】

社区服刑人员李某某身份意识不强,以身试法,无论其患有什么疾病,无论收监难度有多大,都必须采取措施收监执行,维护法律的尊严。在今后的工作中,对社区服刑人员要加强行为规范教育,提高身份意识和服刑意识,提高社区矫正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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